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獲案煙毒應行注意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檢察機關辦理獲案煙毒,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獲案煙毒處理流
    程管制作業要點」及本注意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煙毒,係指肅清煙毒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煙毒。
三、檢察機關人員點收煙毒時,應切實查核移送機關填具之「獲案煙毒表
    」、照片及移送之煙毒是否相符。
四、檢察機關應指定贓證物庫專人負責辦理獲案煙毒移送調查局前之保管
    、移送後取據附卷及製作扣押煙毒清冊事宜。
五、檢察機關應設置堅固之專櫃及專盒保管移送調查局前之獲案煙毒。
六、贓證物庫人員應隨時查對、清點獲案煙毒,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應
    每月至少複核一次。
七、法務部應定期至各檢察機關查核獲案煙毒保管及處理情形,並得隨時
    抽查。對於辦理績效優良者,得予敘獎;對於未按規定辦理者,則視
    情節輕重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