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愛國獎券、有獎儲蓄券等停止發行後,坊間轉而利用香港「六合彩
」開獎號碼為工具,聚眾賭博案件,不斷發生,嚴重破壞社會善良風
氣,並危害社會治安,各級法院檢察處檢察官除應依照本部七十七年
五月三日、八月十五日法77檢字第七三四五號及第一三四四五號函提
示要點,切實偵辦外,茲再補充提示左列各點,希加強督促辦理,以
遏止此類賭風之蔓延:
(一)檢察官在辦理其他案件時,如發現有「六合彩」賭博行為時,應即
分案追查其主持人。必要時,應指揮該管司法警察(官)擴大偵辦
。
(二)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六合彩」賭博案件,應加強蒐集
證據,追查共犯及幕後主持人,嚴防主持人於犯罪發覺後僱人頂替
。並依具體案件之需要,實施搜索、扣押,澈底查明主持人因犯罪
所得利益。不得因主持人一時傳喚、拘提未到,而草率結案。
(三)檢察官收受刑事判決正本時,應詳加審閱,如原判決認事用法或量
刑不當時,應即依法提起上訴,以資救濟。
(四)參與「六合彩」賭博之人,或雖為主持人而犯罪情節輕微,於犯罪
發覺前自首或於犯罪後知所悔悟者,檢察官應儘量依職權處分不起
訴,以啟自新。其經依職權處分不起訴,而嗣後再犯經查獲者,應
從嚴追訴。
二、為明瞭各地方法院檢察處偵辦大眾傳播媒體刊登「六合彩明牌」涉及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等罪之偵辦情形,請自本年十
一月份起依再修正「辦理民間俗稱「六合彩」賭博案件統計表」格式
彙報(增列「刊登明牌人數」乙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