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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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
    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服務處取用。

二、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一)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二)用電話、書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前來辦理。
  (三)不能依前述(一)、(二)規定辦理者,得請求檢察官准由法警
        帶同外出覓保。
  (四)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紀錄書」
        繼續辦理。
  (五)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室或服務處隨時
        指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三、具保之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或商舖所具者為限。
    人保,應辦理下列手續:
    1.填寫保證書。
    2.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3.繳驗身分證明文件。
    檢察官認為必要時,得查驗具保人財產證明文件或不動產所有權狀。
    鋪保,應辦理下列手續:
    1.填寫保證書。
    2.加蓋店章、負責人私章。(或加蓋店章由負責人簽名或按指印)。
    3.繳驗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商店營業登記證及最近繳繳稅證明文件。
      營業登記證上之資本額,少於保證金額時,得另增舖保或以現金或
      有價證券合併湊足之。

四、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
    )免具保證書。

五、受責付人以在該管區域內適當之人為限,被告之輔佐人得為受責付人
    。

六、受責付人應繳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
    隨時到場,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七、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應連同「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交由法警
    室陳轉檢察官核辦。

八、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
    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九、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均不收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