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除依照法務部核定之上揭新聞處理要點,並按下
列規定辦理:
一、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有關人員三至五人,組成
新聞處理檢討小組,就當月新聞處理情形以及媒體報導本機關之有關
新聞加以檢討,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負責召集,每月至少召
開檢討會一次,遇有重大事故,得隨時召集之;但當月無新聞者得免
召開。檢討小組會議,必要時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二、檢討小組對本機關擅自透漏或不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之人員,認有
處分之必要時,應報請機關首長依有關規定處理。
三、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應指定專人收集有關該機關新聞報導資料,
即時陳送首長核閱。如認所報導與事實不符,應即加以澄清,以正視
聽。
四、為健全各級法院檢察署發言人制度,今後對外發言,除依上揭要點規
定辦理外,應選擇會議室、圖書室、會客室或其他適當地點為之,以
免干擾他人辦公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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