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文書送達節郵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
    為因應 106年 8月 1日郵資費用大幅調漲,除依本院 106年 1月20日
    簽核實施之「文書送達節省郵資方案」(附件一)及各庭制訂之節郵
    實施要點(附件二至五),節省郵資支出,爰訂定本要點,期於有限
    經費使司法資源更能有效運用。

貳、作業要點
(一)各庭個別性部分:
      依各庭訂定之相關節郵措施要點辦理。
       (1)民事庭節郵實施要點(附件二)。
       (2)刑事庭節郵實施要點(附件三)。
       (3)簡易庭、行政訴訟庭及非訟中心節郵實施要點(附件四)。
       (4)民事執行處節郵實施要點(附件五)。
(二)審判文書共通性部分:
     (1)紙本發文部分:
        a.發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且「非具時效性」之函文,請登
          載發文簿,於每週三下午 4點前送至 5樓文書科發文(承辦人
          員分機:6506),彙整後統一於翌日(週四)上午由文書科人
          員代送至上開機關。
        b.發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函文,裝信封附回執後,
          登載院內送達文件簿,於每日上午10點前送至 1樓收文處(承
          辦人員分機:6126),彙整後由橋頭地檢署收發室人員統一簽
          收。
     (2)電子公文部分:
        a.電子公文統一以藍色發文簿登載。
        b.於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稿後(如有修改請於更正後),再於審
          判系統勾點「傳送」,併將發文簿送至 5樓文書科發文(承辦
          人分機:6506)。

參、本方案奉院長核可後實施,並視節郵效益,簽報後機動調整節郵方式
    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