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廣徵意見,以遴用優秀適任之檢察長,特
設「法務部所屬一、二審檢察署檢察長遴選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
諮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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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諮詢委員會對符合檢察長遴選資格之人選,就有關品德操守、領導及
工作能力、職務上之指揮監督等事項,認其有不適任檢察長之情事者
,向部長提供諮詢意見,作為部長遴選及調任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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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諮詢委員會議由部長於必要時召集並擔任主席,另設委員十八人如下
:本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二人、主任秘書、檢察司司長、最高法院
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一審檢察官代表三人、
二審檢察官代表二人、三審檢察官代表一人、律師代表二人、學界代
表二人、監察院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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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諮詢委員會之檢察官、律師、學界及監察院代表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檢察官代表:由各檢察署自行就擔任候補檢察官或檢察官職務三
年以上者推選,檢察署檢察官人數未滿十五人者,推選一人;十
五人以上三十五人未滿者,推選二人;三十五人以上者,推選三
人。各檢察署推選之人選名單均報送本部予以列冊,每次會議前
二週,以抽籤方式按一審三人、二審二人、三審一人之比例分別
抽出擔任該次會議之諮詢委員。
(二)律師代表: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直轄市、縣、市
律師公會各推薦律師代表一人,所推薦之人選名單均報送本部予
以列冊,每次會議前二週,以抽籤方式抽出二人擔任該次會議之
諮詢委員。
(三)學界代表:請各大學法律系或法學院各推薦專任副教授或教授一
人,所推薦之人選名單均報送本部予以列冊,每次會議前二週,
以抽籤方式抽出二人擔任該次會議之諮詢委員會。
(四)監察院代表:每次會議前由本部函請監察院推薦監察院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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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列冊代表,任期二年,不得連任。檢
察官代表如因職務調動而調離原檢察署者,其代表之資格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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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應於每次會議前提供符合檢察長遴選資格之人員名冊與該次會議
之諮詢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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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諮詢委員會之委員對於會議內容應嚴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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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諮詢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本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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