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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據性侵害犯罪付保
    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六條辦理測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實施測謊時,應由經本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或其他經本部同意之機關(構)訓練合格之測謊人員為之
    。

三、測謊應於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測謊室內實施。但無測謊室者,不在此限
    。
    測謊室應具備恆溫空調錄影存證設備及警報系統,環境單純且有隔音
    設備,不受噪音干擾。

四、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其他地方法院檢察署測謊時,由原囑託之地方法
    院檢察署通知受測人依指定期日前往指定地點接受測謊。

五、受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實施測謊。
  (一)年長、外觀有明顯疾病或其他不適徵候。
  (二)患病正服食藥物(尤其是服用血液循環疾病,如高血壓、心臟病
        等藥物)。
  (三)智障、重聽、反應遲緩或情緒不穩定。
  (四)有其他不宜實施測謊之情形。

六、實施測謊,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測前準備:
        1.暸解案情:觀護人應使測謊人員瞭解案情及待測事項,以利編
          題。
        2.測謊人員確認測謊設備運作正常。
  (二)測前會談:釐清受測人之性經驗史及偏差性態度。
        1.會談應注意受測人之生理狀態,避免因測謊產生意外或副作用
          ,並瞭解受測人有無前點所列之情形。
        2.會談應告知受測人測謊問題內容及設備功能,勿使其在疑慮下
          測謊。
  (三)實際測謊:
        1.隨時注意受測人各項異常動作,並註記內外在干擾因素,各種
          符號應標示清晰。
        2.應排除因環境緊張、恐懼之心理壓力所可能造成的研判誤差,
          以取得測試信度。
  (四)測謊結果:測謊結果應以紀錄圖譜的反應作為判定依據。
  (五)測後會談:測謊人員對於相關問題呈現情緒波動反應者,得進行
        必要之詢問。
  (六)全程錄影或錄音。

七、測謊人員應於完成實施測謊後十四日內作成測謊報告書。
    受測人無正當事由拒絕測謊,或無法施測時,測謊人員得另指定期日
    實施測謊,並應載明測謊報告書。
    前項另指定期日實施測謊,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