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據性侵害犯罪付保
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六條辦理測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實施測謊時,應由經本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或其他經本部同意之機關(構)訓練合格之測謊人員為之
。
|
三、測謊應於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測謊室內實施。但無測謊室者,不在此限
。
測謊室應具備恆溫空調錄影存證設備及警報系統,環境單純且有隔音
設備,不受噪音干擾。
|
四、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其他地方法院檢察署測謊時,由原囑託之地方法
院檢察署通知受測人依指定期日前往指定地點接受測謊。
|
五、受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實施測謊。
(一)年長、外觀有明顯疾病或其他不適徵候。
(二)患病正服食藥物(尤其是服用血液循環疾病,如高血壓、心臟病
等藥物)。
(三)智障、重聽、反應遲緩或情緒不穩定。
(四)有其他不宜實施測謊之情形。
|
六、實施測謊,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測前準備:
1.暸解案情:觀護人應使測謊人員瞭解案情及待測事項,以利編
題。
2.測謊人員確認測謊設備運作正常。
(二)測前會談:釐清受測人之性經驗史及偏差性態度。
1.會談應注意受測人之生理狀態,避免因測謊產生意外或副作用
,並瞭解受測人有無前點所列之情形。
2.會談應告知受測人測謊問題內容及設備功能,勿使其在疑慮下
測謊。
(三)實際測謊:
1.隨時注意受測人各項異常動作,並註記內外在干擾因素,各種
符號應標示清晰。
2.應排除因環境緊張、恐懼之心理壓力所可能造成的研判誤差,
以取得測試信度。
(四)測謊結果:測謊結果應以紀錄圖譜的反應作為判定依據。
(五)測後會談:測謊人員對於相關問題呈現情緒波動反應者,得進行
必要之詢問。
(六)全程錄影或錄音。
|
七、測謊人員應於完成實施測謊後十四日內作成測謊報告書。
受測人無正當事由拒絕測謊,或無法施測時,測謊人員得另指定期日
實施測謊,並應載明測謊報告書。
前項另指定期日實施測謊,以一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