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高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書倍數及開始施行日期令
時間: 中華民國051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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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茲依據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第四條之
規定,就本部主管之法律,擬定提高倍數者,計刑法關於罰金易科罰金易
服勞役部份之金額,均提高二倍,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之罰金數
額,均提高一倍,破產法之罰金數額均提高一倍,著作權法之罰金數額,
均提高二倍,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之裁判
費執行費數額均提高一倍,公證費用法第二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七
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數額,均提高一倍,並呈奉行政院五十一年六月九
日臺五十一法字第三六一四號令核准照辦在案,應即公布,並定自五十一
年六月二十日起施行,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