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措施依據法務部頒「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
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第二十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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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採尿人員應確實按照本注意事項規定之尿液採驗作業流程辦理,以確
保檢驗結果準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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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採尿人員受理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採集時,除檢視個案身分證件外,應
併予檢視報到手冊,查驗採尿日期是否相符,若發現疑問,當即電話
聯繫觀護人室請派員協助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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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保護管束人等候採尿時,採尿人員之態度應謹守專業分際,勿與受
保護管束人談笑,或接受餽贈、招待,且勿留電話予受保護管束人,
發覺受保護管束人形跡可疑或有其他逾越行為,應即報告觀護人室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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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採尿人員發現受保護管束人衣著或隨身攜帶物品、手提包可能夾藏摻
假物質,應命其脫卸或取出,如有夾帶或不從等情形,應即報告觀護
人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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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採尿人員應全程監督採尿過程,防止尿液檢體遭摻假、稀釋或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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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觀護人室及政風室應不定期派員監視檢驗單位人員進行尿液檢體之包
裝、封緘過程,以確保送驗過程尿液檢體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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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觀護人室平時得透過連線之監視器,觀察採尿過程有無異常狀況;政
風室或相關科室亦得不定期調閱監視錄影紀錄(應保存一個月),以
觀察有無違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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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觀護人室應對採尿人員嚴加督導考核,以其品德操守及其工作能力,
作為續聘與否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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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採尿室應設置安全警鈴,遇有危安或緊急事故,應通知法警室派員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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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觀護人室應不定時抽查採尿室作業情形及檢視採尿室之相關配備,
以防弊端。政風室亦得不定時測試採尿室警鈴,以維持其安全設備
之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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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對於違反規定之採尿人員依法嚴懲;對於發覺弊端勇於檢舉不法或
不接受利誘之採尿人員,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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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措施自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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