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措施係依據「文書處理手冊」、「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及其他相關法規。為確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
)文書處理流程機密維護,防止洩密情事發生,特訂定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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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行公文管理作業方式
(一)文書科
1.紙本、電子文分到文書科時,均以電腦做內收文之控管,經專
人登錄後,再交給承辦人處理(簽核、送核、發文…等)。
2.召開會議時,均於結束後,檢視會場將出席人員遺留在位置上
之資料回收,以防止外流。
3.收文:機密文書不拆封,逕送承辦股,一般文書依科室股別放
置後由工友遞送。
4.發文:官長室錄事專(人)車送達,蓋妥日期及文號後立即裝
封。
5.收、發文均指定人員專責處理。
(二)資料科(含分案室、檔案室)
1.資料科部分檢察官書類原本需經檢察官簽請檢察長(或授權襄
閱主任檢察官)核可後方可調取原本。
2.分案室依偵查、執行分案注意要點辦理。
3.檔案室所有公文,皆由專人傳遞送給各長官批示。
4.本署所有之公文亦皆指派專責司機負責送到檔案室。
(三)執行科
1.偵查案件:檢察官簽准後,交書記官製作通緝書稿核核准後,
送通緝股發佈通緝,再送統計室報結。
2.執行案件:書記官製作簽呈及通緝書同時送陳核准後,送通緝
股發佈通緝,再送統計室報結。
3.通緝股發佈通緝時,資料同時上傳法務部資訊處,紙本於隔日
上午十時以後再發送各單位。
(四)法警室:法警室收發密件公文,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資訊室:目前本署除案文及特殊行政文外,皆已使用法務部公文
管理電腦系統做行政文之流程控管,行政公文則以電子文及紙本
方式再送至各科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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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範洩密措施
(一)文書科
1.發文若為機密,應由事務單位放置「密件信封袋」中,以附件
方式發文。
2.機密性之公文或文件,密封處理,必要時由承辦人親自陳送。
發文時,交待發文人員注意處理。
(二)資料科(含分案室、檔案室)
1.查詢資料設登記簿與案件無關人員禁止查詢。
2.機密公文要求確實保密。
(三)執行科
1.向通緝作業相關人員宣導「偵查不公開原則」、刑法「洩密」
罪之罪責及公務人員應保守公務機密之規定。
2.通緝股通緝之發佈採不定期發佈,使其他人員無法猜測發佈之
日期。
3.通緝股發佈通緝後,通緝書之紙本於發佈通緝後之翌日上午10
時之後再發送各單位,使紙本資料後於網路資料之發佈,以免
各司法警察於得上網查詢前(各司法警察約須於通緝股發佈通
緝翌日上午 9時許始得上網查詢),為先行得知資料,而透過
關係請人抄寫紙本資料之弊端。
(四)法警室:密件公文均依規定密封或親自持送。
(五)資訊室
1.法務部公文管理電腦系統之主機目前由本署資訊室管理,資訊
室將加強機房之門禁管制並注意主機之狀況,以防止駭客入侵
。
2.資訊室將加強監督委外維護廠商之狀況,以防止公文資料外洩
。
3.資訊室將加強宣導同仁對於以電子郵件傳遞公文應加密之概念
及不隨意開啟來歷不明之電子郵件以防止駭客入侵等資安概念
,以提昇機關同仁安全認知及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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