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5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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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對象為檢察官、書記官、法警及其他依本署相關規定應值勤人
員。
本署值勤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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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值勤人員應實際在值勤處所值勤始得選擇報領值勤費或補休,如經費
不足時得酌減支給標準或核予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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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值勤人員值勤完畢請領值勤費或放假日值勤申請補休。值勤費支給基
準依「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值勤人員值勤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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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值勤時間原則為上午八時起至翌日上午八時止,值勤期間,內、外勤
事務均應處理,如遇有重大事故或其他必要事項經首長依規定指定時
,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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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值勤人員應堅守崗位,不得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交接時應將值勤
狀況及處理情形登載於值勤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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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遇有天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無法交(接)班時,應自動延長值勤,不得
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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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值勤人員如因故無法值勤時,應事先報備並覓妥代理人及知會法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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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簽請檢察長核定後,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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