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審核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法務部訂頒之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第3點第9
    項訂定。

二、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支付
    公益團體或公庫之審查及監督執行事宜,將設置審查小組,由檢察長
    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觀護人及書記官長等適當人
    員3至5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福建金門分會及金門縣觀護
    志工協進會各推薦 1人,擔任審查小組成員。由主任檢察官擔任召集
    人,觀護人為執行秘書。審查小組每半年定期集會 1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審查小組審議事項應呈報檢察長核定之。

三、申請者資格:審查小組辦理審核作業時,應注意申請者是否符合下列
    資格。
  (一)公益團體
        該團體設立目的,應以協助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補償或
        法律宣導等公益活動為工作項目者為優先,並以金門縣境內之公
        益團體為原則。
  (二)地方自治團體。
  (三)國庫以外之公庫。

四、申辦程序:
  (一)應備文件:
        甲、符合上列資格之公益團體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本署提出申
            請,申請表格如附表一。
            1.組織資料:
             (1)合法成立之公益團體證明(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最近2年內已服務內容及運作績效書面報告(成立未滿2
                年,自成立之日起之服務內容及運作績效書面報告)。
             (3)向其他機關(構)、團體申請經費補助之情形。
             (4)最近2年度之財務報告。
            2.專案申請者之活動方案資料:
             (1)方案摘要表。
             (2)方案經費預算書暨申請表。
             (3)方案詳細計劃書。
        乙、符合上列資格之國庫以外公庫應檢附執行計畫書向本署提出
            申請。該執行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緩起訴處分金之用途(
            應優先指定用於協助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補償或法
            律宣導等公益活動)、支用方式及運作績效。
  (二)申辦時間:應於每年 6月30日前提出申請(專案申請不在此限)
        。本署於當年9月1日前審核決定准駁。各受領緩起訴處分金之公
        益團體應每年提出申請計劃,由本署決定准駁支付之期間以 1年
        為限,每年提出申請,每年審核。
  (三)申辦流程:
        1.觀護人室針對申請文件是否完備,進行初步審核,未完備者,
          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申請。
        2.申請資料完備者,觀護人室應報請召集人召開審查小組會議進
          行審查。會議召開前,本署得委請專家學者或相關機構協助並
          提供意見。
        3.審查小組通過後,經檢察長核定者應編列名冊,供檢察官擇定
          作為指定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用。
        4.審核表格如附表二。

五、核定名冊:經審查小組審核通過之公益團體及公庫應編列名冊,供本
    署檢察官擇定作為指定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用。

六、經本署列為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公益團體,須設個別專戶,專款
    專用,並應將該帳戶名稱及帳號、公益團體聯絡人及電話等資料陳報
    本署。

七、支付處分金之方法:
  (一)向公庫支付者,檢察官命令被告向縣(市)政府、鄉鎮公所之公
        庫支付一定金額時,受付單位應書寫00縣(市)政府、00鄉
        鎮公所,且除命被告持檢察官之書面命令前往繳納,俾受付政府
        (公所)或代收銀行有所憑外,應另函知該受付之政府(公所)
        ,俾該政府(公所)於受款後,得據以函知本署。
  (二)向公益團體支付者,應由該公益團體掣給正式收據。

八、執行結果陳報之查核評估及審查:受支付團體,應於每年 6月30日、
    12月31日前,將緩起訴處分金之支用明細、用途、單據(憑證)、範
    圍等情形主動陳報本署;專案申請者,於專案活動結束後15日內,應
    檢附執行報告摘要表、成果報告書、活動照片、經費使用明細表與各
    項費用支付單據等報告本署,以供查核評估。本署得指定主任檢察官
    等適當人員或委請專家學者或相關機構組成查核評估小組,分別進行
    期中督導及期末查核。經本署審核小組審查認績效不彰、處分金運用
    不當、拒絕提供查核評估資料、提供不實之查核文件,或有其他重大
    違反公益目的之公益團體,查核評估小組會議得為決議後,報請檢察
    長核定自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名冊中除名或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九、本署由統計室負責統計各該公益團體已、未受補助之金額,並按補助
    金額之多寡建立排序表,該排序表每月送交各檢察官參考。如已達補
    助上限,統計室應會知觀護人室立即通知檢察官停止支付。

十、本署得視緩起訴被告支付金額之實際狀況,分次或為部分支付,不受
    申請金額之限制。

十一、公益團體經本署除名,並附理由通知該公益團體後,本署檢察官仍
      誤為指定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時,該公益團體應於受領後 5  日內主
      動退還該筆款項。公益團體對於本署除名之決定,不得有任何異議
      。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法務部頒「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
      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