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依據
依行政院九十二年七月九日院授人企字第0九二00五四五一七號函
訂「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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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目標
(一)落實人性關懷,提升同仁心理健康,輔導解決所遭遇之問題。
(二)建立組織健康之心理環境、營造互動良好的組織文化,強化團隊
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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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對象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全體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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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方式
(一)提供轉介服務:本署員工如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意圖、傾向,或
其他有需要接受諮商輔導服務者,經本署同意後,由人事室轉介
至有關醫療資源或社會公益團體接受諮商輔導。
(二)安排諮商師專業協助:人事室應洽約具相關專長之專業諮商師,
請當事人依約定之時間、地點與諮商師進行晤談(一次約一小時
)。
(三)結案:
1.諮商結束後,由當事人檢附單據向本署請款,人事室須以密件
保管相關檔案並辦理經費核銷事宜,以維護當事人隱私權益。
2.本署補助額度以每人一次(約計一小時)為限,第二次以上之
諮商費用,由當事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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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來源
於本署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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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一)辦理心理健康轉介服務時,應依諮商輔導專業倫理守則,採隱密
、不公開之方式,且不得將當事人之相關資料外洩,以維護當事
人之權益。
(二)同仁於上班時間進行諮商晤談時,應依請假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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