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推動愛滋病防治工作計畫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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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計畫目標
    與轄區內各社政與保健機構及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合作,加強對高危險
    群成年宣導愛滋病預防工作,促使受保護管束人瞭解愛滋病之傳染途
    逕及相關知識,預計目標至少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貳、計畫依據
一、行政院衛生署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第三期五年計畫。
二、行政院愛滋病防治推動委員會九十一年度全國愛滋病防治計畫。
三、法務部九十年十一月八日推動愛滋防治計畫及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法
    保字第0九一一0000七一號函。

參、計畫策略
一、本署於辦理各項活動或相關人員至其他機關、單位做法律常識宣導時
    ,應適時加強有關愛滋病方面之宣導。
二、發函本署各榮譽觀護人及司法志工,以共同協助防治愛滋之推動。
三、本署觀護人或協助執行保護管束之榮譽觀護人於約談或訪視受保護管
    束人時,應適時加強宣導愛滋病之相關衛教。
四、製作各項防治愛滋教育之常識測驗及平面文宣,於保護管束人至署報
    到時使用,另觀護人對於相關問題並予以解說。
五、張貼防治愛滋海報於本署公佈欄或其他適當處所。
六、將法務部所提供之防治愛滋教育宣導錄影帶,利用本署受保護管束人
    報到等候區及一般民眾等候區之電視,與本署之法治教育宣導錄影帶
    輪流播放。
七、和轄區內之衛生單位共同辦理受保護管束人防治愛滋宣導之團體輔導
    ,並加強對參加之受保護管束人進行HIV抽血篩檢、用藥知識、及
    衛生宣導活動等事宜。
八、對於已罹患愛滋之受保護管人,應通報衛生機關並隨時密切聯繫,以
    防疫情擴散。
九、積極與轄區內之相關機構聯繫,共同推動受保護管束人愛滋病及性傳
    染病防治之各項活動,如衛生法令、衛教宣導等。
十、配合政府辦理有關愛滋病、性病防治之相關措施。

肆、本計畫奉檢察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