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各項業務防弊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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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性業務
一、採購業務
  (一)辦理採購單位,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各相關子法、「本
        署辦理採購作業要點」等規定執行。
  (二)辦理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採購事項,承辦單位應依「機關主會計及
        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規定,檢附有關資料知會會計室並
        會同相關監辦單位審核,以發揮監辦功能。
  (三)辦理採購事務時,應遵循法定作業程序辦理招標相關事宜,對於
        預算、圖說、契約投標須知、切結書等有關文件,應詳細訂定,
        以避免執行時發生困擾及爭議,執行過程應嚴防圍標、洩漏底價
        、偷工減料、轉包牟利、逃避稽核等情事,並依契約及有關法令
        規定,確實辦理驗收,以防杜弊端。
  (四)工程進行期間,應由負責設計監造單位調派熟諳工程專業人員駐
        工地監工,嚴格管制工程進度,並督促廠商按圖施工、使用合乎
        規定材料外,本署亦應遴選監工人員隨時查核工程品質及設計監
        造單位監造人員有無善盡職責,以防範廠商偷工減料,影響工程
        品質。
  (五)辦理採購事務時,不得擅自假借緊急需要或其他理由分批採購以
        規避查核,承辦單位應確實查價、訪價,並防範承辦人員勾串廠
        商指定廠牌、規格型號等,致有綁標情事,而藉機提高產品價格
        ,圖利廠商,或從中索取回扣及其他不法利益。
  (六)辦理採購事務,應嚴格審核或限制訂約後中途變更設計及追加預
        算案。
  (七)採購驗收時,辦理驗收人員應依規定程序逐項辦理,並製作驗收
        紀錄;如發現其數量、規格、品質、功能等與契約不符或有損壞
        及其他瑕疵,應不予簽證,並即通知廠商按契約規定履行,並加
        強辦理重驗工作。
  (八)辦理採購,會計室應依會計法之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內部審核,如
        發現有不合作業程序之情形,應即提出糾正,發現可能發生貪瀆
        情事,應即簽會政風室,並報請檢察長核處。
  (九)監驗結果發現與原案不符,情節重大者主辦人員應負其責,監驗
        人員如有徇私、圖利情事應負連帶責任。
  (十)辦理採購,經驗收合格,付款程序應依「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
        行注意事項」辦理,並加強稽核,以免發生不法侵占情事。
  (十一)辦理採購事務之各級人員,應注意利益迴避之規定;採購人員
          並應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嚴禁接受業務往來廠
          商之邀宴、餽贈;各單位主管或政風人員應隨時注意採購人員
          之操守,對於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虞者,應即採取
          必要之導正或防範措施。

二、財產、出納、物品、車輛管理
  (一)公有財物依行政院秘書處編印之事務管理各手冊有關規定辦理。
  (二)公有財產、由專人專責管理,對於非消耗性財產應建立借用制度
        ,除依規定建卡列管外,並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盤點、核對帳物
        是否相符,以防範公物私用、盜賣或使用不當。
  (三)出納管理人員經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契據等不得挪用或
        作借支,所收款項應立即繳納或存入公庫,並應由權責單位隨時
        會同查核。
  (四)車輛派用、保養修理及油料使用管理,應依規定辦理,除核實填
        寫有關紀錄表、派車單外,並應加強駕駛人管理,以確保行車安
        全。

三、人事業務
  (一)人事任用、升遷案件,應本客觀、公平原則,切實依「公務人員
        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法務部暨所屬機關職務陞遷序列表」
        、「法務部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暨「法務部及
        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及其他有關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二)人事業務不得接受請託或關說,其有請託、關說情事者,應予簽
        報並知會政風室。
  (三)各單位主管對所屬員工應切實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
        員平時考核要點」規定,嚴加考核,發現有貪瀆傾向或跡象人員
        ,應會知人事室及政風室處理。
  (四)人事獎懲、考績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行政
        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法務部
        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成
        立考績委員會辦理機關人員考核獎懲及年終考績(成)事項。

四、政風業務
  (一)宣導政風法令與廉政肅貪案例,藉以強化同仁「以貪瀆為恥,以
        廉潔為榮」之觀念。
  (二)編印肅貪標語等文宣資料,將受理檢舉貪瀆不法之專用電話、信
        箱暨「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列入,提供社會各界,檢舉
        貪瀆不法。
  (三)對於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各科室應依「端正政風行
        動方案」防貪部分暨「執行肅貪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
        辦理,政風室對於各科室會知之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
        情節嚴重應予議處者,應簽報檢察長依法定程序處理。
  (四)公務機密請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文書處理手
        冊」文書保密部分、「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及其他
        有關規定辦理,本署員工對於任何文書,除經特許公開者外,應
        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
  (五)選擇經常與民眾接觸之單位,辦理不定期向民眾進行問卷調查,
        瞭解易滋弊端之業務,研訂具體可行之防弊措施,切實執行。
  (六)針對司法機關之貪污案件及與民眾接觸頻繁易滋弊端業務,分析
        其弊端發生原因與癥結,研編「預防貪瀆專報」,俾供業務相關
        單位參考。

五、資訊業務
  (一)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切實辦理,以防
        範資訊洩密案件發生。
  (二)資訊安全稽核小組應不定期查察本署使用之前科、戶籍、車籍及
        通緝等紀錄,以免發生不法查詢機密情事。

第二章   特殊性業務
六、偵查
  (一)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依本署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要點,襄
        助檢察暨行政業務。
  (二)對命具保責付之被告,應依部頒「檢察機關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
        知」之規定確實辦理,以保障被告之權益。
  (三)加強運用職權處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落實全程蒞庭,以提昇
        檢察功能。

七、執行
  (一)執行書記官對得易科罰金案件,寄送傳票時附上受刑人聲請易科
        罰金須知,以方便當事人備妥文件辦理。
  (二)執行科長應對各股承辦之案件進行了解,遇有延遲、違常情形,
        即予列管,以防弊端發生。

八、贓證物之存管暨處理
  (一)贓證物由專人專責管理,依法辦理存管、送驗、移轉、銷燬、發
        還、拍賣等流程,對扣案之貴重物品、槍械、電玩IC及毒品由
        書記處、政風室、總務科所組抽查小組不定期抽檢,並核對扣押
        物清單。
  (二)隨案移送之贓證物款,贓物庫應依規定繳存國庫保管。
  (三)扣案之贓證物於案件確定後,應依執行命令予以處理,銷燬前應
        予清點,並會同相關單位監燬。

九、觀護業務
  (一)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事務,應依照「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觀護案
        件手冊」辦理。
  (二)對受保護管束人之撤銷假釋、緩刑管考。
  (三)觀護人不得以個人或機關名義要求觀護志工及受保護管束人資助
        ,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觀護志工之遴聘,應依照「檢察機關遴聘觀護志工實施要點」之
        規定辦理,注意品德之查核,避免聘用品德不佳者充任,以免藉
        機招搖訛財,破壞司法形象。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專案之聘用人員及採集尿液送驗之管制應嚴密
        ,以防範調包情事。

十、訴訟輔導
  (一)推行行政革新,簡化申請手續及作業程序,並加強訴訟輔導,以
        杜絕不法人員藉機需索詐騙。
  (二)加強櫃臺作業,改善服務態度,避免引起當事人誤解,損及司法
        機關形象。

第三章   其他
十一、司法志工之遴聘須經素行調查及委員會審議資格通過,送首長核定
      ,以提昇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