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性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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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購業務
(一)辦理採購單位,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各相關子法、「本
署辦理採購作業要點」等規定執行。
(二)辦理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採購事項,承辦單位應依「機關主會計及
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規定,檢附有關資料知會會計室並
會同相關監辦單位審核,以發揮監辦功能。
(三)辦理採購事務時,應遵循法定作業程序辦理招標相關事宜,對於
預算、圖說、契約投標須知、切結書等有關文件,應詳細訂定,
以避免執行時發生困擾及爭議,執行過程應嚴防圍標、洩漏底價
、偷工減料、轉包牟利、逃避稽核等情事,並依契約及有關法令
規定,確實辦理驗收,以防杜弊端。
(四)工程進行期間,應由負責設計監造單位調派熟諳工程專業人員駐
工地監工,嚴格管制工程進度,並督促廠商按圖施工、使用合乎
規定材料外,本署亦應遴選監工人員隨時查核工程品質及設計監
造單位監造人員有無善盡職責,以防範廠商偷工減料,影響工程
品質。
(五)辦理採購事務時,不得擅自假借緊急需要或其他理由分批採購以
規避查核,承辦單位應確實查價、訪價,並防範承辦人員勾串廠
商指定廠牌、規格型號等,致有綁標情事,而藉機提高產品價格
,圖利廠商,或從中索取回扣及其他不法利益。
(六)辦理採購事務,應嚴格審核或限制訂約後中途變更設計及追加預
算案。
(七)採購驗收時,辦理驗收人員應依規定程序逐項辦理,並製作驗收
紀錄;如發現其數量、規格、品質、功能等與契約不符或有損壞
及其他瑕疵,應不予簽證,並即通知廠商按契約規定履行,並加
強辦理重驗工作。
(八)辦理採購,會計室應依會計法之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內部審核,如
發現有不合作業程序之情形,應即提出糾正,發現可能發生貪瀆
情事,應即簽會政風室,並報請檢察長核處。
(九)監驗結果發現與原案不符,情節重大者主辦人員應負其責,監驗
人員如有徇私、圖利情事應負連帶責任。
(十)辦理採購,經驗收合格,付款程序應依「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
行注意事項」辦理,並加強稽核,以免發生不法侵占情事。
(十一)辦理採購事務之各級人員,應注意利益迴避之規定;採購人員
並應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嚴禁接受業務往來廠
商之邀宴、餽贈;各單位主管或政風人員應隨時注意採購人員
之操守,對於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虞者,應即採取
必要之導正或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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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產、出納、物品、車輛管理
(一)公有財物依行政院秘書處編印之事務管理各手冊有關規定辦理。
(二)公有財產、由專人專責管理,對於非消耗性財產應建立借用制度
,除依規定建卡列管外,並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盤點、核對帳物
是否相符,以防範公物私用、盜賣或使用不當。
(三)出納管理人員經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契據等不得挪用或
作借支,所收款項應立即繳納或存入公庫,並應由權責單位隨時
會同查核。
(四)車輛派用、保養修理及油料使用管理,應依規定辦理,除核實填
寫有關紀錄表、派車單外,並應加強駕駛人管理,以確保行車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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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事業務
(一)人事任用、升遷案件,應本客觀、公平原則,切實依「公務人員
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法務部暨所屬機關職務陞遷序列表」
、「法務部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暨「法務部及
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及其他有關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二)人事業務不得接受請託或關說,其有請託、關說情事者,應予簽
報並知會政風室。
(三)各單位主管對所屬員工應切實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
員平時考核要點」規定,嚴加考核,發現有貪瀆傾向或跡象人員
,應會知人事室及政風室處理。
(四)人事獎懲、考績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行政
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法務部
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成
立考績委員會辦理機關人員考核獎懲及年終考績(成)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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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風業務
(一)宣導政風法令與廉政肅貪案例,藉以強化同仁「以貪瀆為恥,以
廉潔為榮」之觀念。
(二)編印肅貪標語等文宣資料,將受理檢舉貪瀆不法之專用電話、信
箱暨「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列入,提供社會各界,檢舉
貪瀆不法。
(三)對於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各科室應依「端正政風行
動方案」防貪部分暨「執行肅貪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
辦理,政風室對於各科室會知之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
情節嚴重應予議處者,應簽報檢察長依法定程序處理。
(四)公務機密請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文書處理手
冊」文書保密部分、「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及其他
有關規定辦理,本署員工對於任何文書,除經特許公開者外,應
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
(五)選擇經常與民眾接觸之單位,辦理不定期向民眾進行問卷調查,
瞭解易滋弊端之業務,研訂具體可行之防弊措施,切實執行。
(六)針對司法機關之貪污案件及與民眾接觸頻繁易滋弊端業務,分析
其弊端發生原因與癥結,研編「預防貪瀆專報」,俾供業務相關
單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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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訊業務
(一)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切實辦理,以防
範資訊洩密案件發生。
(二)資訊安全稽核小組應不定期查察本署使用之前科、戶籍、車籍及
通緝等紀錄,以免發生不法查詢機密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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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特殊性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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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偵查
(一)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依本署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要點,襄
助檢察暨行政業務。
(二)對命具保責付之被告,應依部頒「檢察機關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
知」之規定確實辦理,以保障被告之權益。
(三)加強運用職權處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落實全程蒞庭,以提昇
檢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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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行
(一)執行書記官對得易科罰金案件,寄送傳票時附上受刑人聲請易科
罰金須知,以方便當事人備妥文件辦理。
(二)執行科長應對各股承辦之案件進行了解,遇有延遲、違常情形,
即予列管,以防弊端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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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贓證物之存管暨處理
(一)贓證物由專人專責管理,依法辦理存管、送驗、移轉、銷燬、發
還、拍賣等流程,對扣案之貴重物品、槍械、電玩IC及毒品由
書記處、政風室、總務科所組抽查小組不定期抽檢,並核對扣押
物清單。
(二)隨案移送之贓證物款,贓物庫應依規定繳存國庫保管。
(三)扣案之贓證物於案件確定後,應依執行命令予以處理,銷燬前應
予清點,並會同相關單位監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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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觀護業務
(一)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事務,應依照「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觀護案
件手冊」辦理。
(二)對受保護管束人之撤銷假釋、緩刑管考。
(三)觀護人不得以個人或機關名義要求觀護志工及受保護管束人資助
,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觀護志工之遴聘,應依照「檢察機關遴聘觀護志工實施要點」之
規定辦理,注意品德之查核,避免聘用品德不佳者充任,以免藉
機招搖訛財,破壞司法形象。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專案之聘用人員及採集尿液送驗之管制應嚴密
,以防範調包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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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訴訟輔導
(一)推行行政革新,簡化申請手續及作業程序,並加強訴訟輔導,以
杜絕不法人員藉機需索詐騙。
(二)加強櫃臺作業,改善服務態度,避免引起當事人誤解,損及司法
機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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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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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司法志工之遴聘須經素行調查及委員會審議資格通過,送首長核定
,以提昇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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