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法務部訂頒之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分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9 項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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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支付
公益團體之審查及監督執行事宜,得設置審查小組,由檢察長指定主
任檢察官、檢察官、主任觀護人、會計主任及其他適當人員 6 至 7
人,擔任審查小組成員,並指定主任檢察官 1 人任召集人,由主任
觀護人為執行秘書。審查小組每半年定期集會 1 次,必要時得召集
臨時會。
審查小組審議事項應呈報檢察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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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者資格:本署審查小組辦理審核作業時,應注意申請者是否符合
下列資格。
(一)公益團體設立目的,應以協助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補償
或法律宣導等公益活動為工作項目者為優先,並以彰化縣境內之
公益團體為優先。
(二)地方自治團體。
(三)無適當支付對象時,以支付國庫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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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辦程序:符合資格之公益團體申辦檢察官命被告支付一定金額者,
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應備文件:
1.組織資料:
(1)單位概況表。
(2)組織架構與人事配置。
(3)組織章程。
(4)立案證書影本。
(5)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最新版)。
(6)組織之短、中、長程發展計劃。
(7)行政管理辦法、流程。
(8)資產管理辦法及財務管理流程。
(9)機構財務徵信方式、辦法或流程。
(10)人事制度規章或辦法。
(11)前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包含稅簽、財簽、所得簡介申報記
錄等),如無會計師查核報告則請附「稅務申報書」及「資
產負債表」(平衡表)。
2.活動方案資料:
(1)方案摘要表。
(2)方案經費預算書暨申請表。
(3)方案詳細計劃書。
3.活動方案成果:
前次列名計劃 10 個月執行成果:
(1)執行報告摘要表。
(2)成果報告書。
(3)經費使用明細表。
(二)申辦時間:應於每年 12 月 15 日前提出申請。本署宜於當年度
1月 15 日前審核決定准駁。各受領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之公益團
體應每年提出申請計劃,決定准予支付之期間以 1 年為限,每
年提出申請,每年審核。
(三)申辦流程:
1.觀護人室針對申請文件是否完備,進行初步審核,未完備者,
限期補具,逾期未補,則駁回申請。
2.申請資料完備者,觀護人室應報請召集人召開審核小組會議,
以會議方式進行審查。會議召開前,本署得委請專家學者或相
關機構協助進行審核,並提供意見。
3.經審核小組審核通過後,提出檢察官會議討論表決,經表決過
半數通過並經檢察長核定之公益團體應編列名冊,供檢察官擇
定作為指定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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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本署列為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公益團體,須設個別專戶,專款
專用,並應將該帳戶名稱及帳號陳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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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付處分金之方法:
(一)向公庫支付者,檢察官命令被告向縣(市)政府、鄉鎮公所之公
庫支付一定金額時,受付單位應書寫00縣(市)政府、00鄉
鎮公所,且除命被告持檢察官之書面命令前往繳納,俾受付政府
(公所)或代收銀行有所憑外,應另函知該受付之政府(公所)
,俾該政府(公所)於受款後,得據以函知知本署。
(二)向公益團體支付者,應由該公益團體製給正式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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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行結果陳報及審查:受支付團體,應於每年 6 月將緩起訴處分金
之支用明細、用途、範圍等執行情形陳報本署,以供審查。每年 12
月 15 日將期末成果報告、相關費用支出憑證等執行情形陳報本署,
以供審查。本署得委請專家學者或相關機構分別進行期中督導及期末
查核。
經本署審核小組審查認績效不彰、處分金運用不當、拒絕提供查核評
估資料、提供不實之查核文件或其他重大違反公益目的之公益團體,
審核小組會議得為決議後報請檢察長核定自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名
冊中除名或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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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署由統計室負責統計各該公益團體已、未受補助之金額,並按補助
金額之多寡建立排序表,該排序表每月送交各檢察官參考。如已達補
助上限,觀護人室應即通知檢察官停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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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署得視緩起訴被告支付金額之實際狀況,分次或為部分支應,不受
申請預算額度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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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益團體經本署除名,並附理由通知該公益團體後,本署檢察官仍誤
為指定受領緩起訴處分之情形時,該公益團體應於 5 日內主動退還
該筆款項。該公益團體對於本署除名之決定,不得有任何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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