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值日(勤)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5  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要點對象為檢察官、書記官、法警及其他依本署相關規定應值勤人
    員。
    本署值勤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值勤人員應實際在值勤處所值勤始得選擇報領值勤費或補休,如經費
    不足時得酌減支給標準或核予補休。

四、值勤人員值勤完畢請領值勤費或放假日值勤申請補休。值勤費支給基
    準依「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值勤人員值勤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五、值勤時間原則為上午八時起至翌日上午八時止,值勤期間,內、外勤
    事務均應處理,如遇有重大事故或其他必要事項經首長依規定指定時
    ,依其規定。

六、值勤人員應堅守崗位,不得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交接時應將值勤
    狀況及處理情形登載於值勤登記簿。

七、遇有天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無法交(接)班時,應自動延長值勤,不得
    離開。

八、值勤人員如因故無法值勤時,應事先報備並覓妥代理人及知會法警室
    。

九、本要點經簽請 檢察長核定後,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