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避免民眾來署開庭時,有人身安全顧慮,本署設置「當事人保護室
」並積極為必要措施,以確保其人身安全。
|
二、當事人請求不願意或表示不希望與被告庭外等候時,由法警報告該案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並帶至「當事人保護室」等候訊問。
|
三、當事人受到恐嚇、威脅或其他危安之虞而請求保護時,法警室應將其
帶至「當事人保護室」並為相當之處置;必要時,派法警護送其上車
或聯絡轄區派出所處理。
|
四、本署偵辦重大、敏感或社會囑目案件開庭時,檢察官先行通知法警室
預作準備,法警長應調派適當警力加強戒護;若本署警力不足或有其
他安全顧慮,應協請轄區警察機關支援,並應依緊急通報系統通報。
|
五、遇有重大、敏感或社會囑目案件之當事人出庭時,值勤法警應加強戒
護,以確保當事人之安全及防範避免其受到不必要之滋擾;必要時設
置管制區,防範不當滋擾情事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