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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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健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停車場之使
    用與管理,以確保車輛、人員之安全及停車場清潔與設備維護,特制
    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停車場範圍包括本署辦公廳舍一樓兩旁平面停車場及地下
    室職員停車場。

三、停車位之整體規劃、分配及管理等工作由總務科辦理;維護停車秩序
    、處理違規事件及其他安全維護,由本署法警室辦理;其他有關危害
    或破壞事件之預防工作,由政風室協助辦理。

四、出入管制:
  (一)本署一樓平面停車場,於上班時段開放予洽公人員及本署員工。
  (二)本署地下室職員停車場為本署員工專屬停車場,採不對外開放,
        員工車輛自行使用遙控器進、出。遙控器採一車一顆,統一向總
        務科申請。
  (三)地下室停車位分配規定:
        1.車位有限,除固定車位外分配車位由分配科室自行調配。
        2.固定車位:本署公務車、檢察官及科室主管,固定一停車格,
          位置由總務科規劃。
        3.分配車位:2停車格予檢察事務官,2停車格予觀護人, 1停車
          格予資訊管理師及檢驗員。
        4.同仁離職,遙控器應繳回,若有遺失,需照價賠償。

五、收費標準:依據財政部97年5月13日台財庫字第09703038150號函釋說
    明第三點─(二)所示之原則,基於本署性質特殊有安全考量,免依
    規費法徵收使用規費。

六、應遵守事項:
  (一)所有進出本署地下停車場之車輛,一律由指定出入口通行,憑遙
        控器進出,非本署同仁本人,不得進入。
  (二)車輛停放應依車位排列整齊,不得亂停,阻礙他人車輛進入。
  (三)應共同維護停車空間之安全與清潔,車內不得放置易燃、危險或
        違禁物品,並不得隨意丟棄廢棄物或毀損公物等行為。停車場內
        嚴禁洗車。
  (四)凡毀損停車空間設備者(例如設備機房、電動拉門、安全裝置等
        ),應照價賠償一切修護費用及其他相關損失。
  (五)車輛如有妨害進出、佔用車道及久佔車位,請通知法警室排除,
        以維持停車秩序。
  (六)本署因公務需要或緊急災害應變,需使用或清理停車空間時,由
        總務科通知車輛使用人,將車駛離或逕予拖離停車場,車輛使用
        人不得異議。
  (七)汽車停車位僅供停放汽車使用,機車停車位僅供停放機車或自行
        車使用,不得堆放物品或移作其他用途。
  (八)本署一樓平面停車位係供上班時段洽公或職員停車使用,受配停
        車位係供同仁上班停車使用,不得無故長期佔用。
  (九)本署停車場只供停車,不負責損壞、遺失賠償。

七、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情節輕重,得予停止使用停車場權利或其他適當
    之處分。

八、本辦法如有增減、修改之必要,授權總務科研擬,經檢察長簽核後修
    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