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級檢察署執行選舉查察工作,應依「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
舉風氣實施要點」第十三點規定,於聯繫中心設置專線電話,以利民
眾檢舉賄選。
〔立法理由〕 配合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另「檢察機關執
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第十七點已移列為第十三點,爰配合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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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值勤人員於接獲檢舉賄選電話時,除注意「電話禮貌」外並應以平和
親切態度與檢舉人交談,內容除取得檢舉人之人別資料外,並應掌握
下列重點:
(一)檢舉何人何事?(須問明何人替何候選人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
式向何人賄選)
(二)檢舉時該賄選行為是否仍在進行中?
1.若仍在進行中則續問明:能否導往賄選現場?(告知檢察機關
一定將其身分保密)如何聯絡?若無法引導至現場,請告知賄
選地點附近之明確標示物,方便迅速前往。
2.若賄選行為已完畢則續問明:能否提供有效查獲賄選行為之方
法?
(三)檢舉之賄選情事是否為親眼目睹?或聽由他人轉述?或係道聽塗
說?或係經由何種管道知悉?
1.若係親眼目睹則續問明:住居何處?賄選現場是否在住居地附
近?若不在附近,則因何原因得以目睹?
2.若係傳聞得知則續問明:據何人所告?與告知人有何關係?可
否提供該告知人姓名住所及電話號碼等資料以供進一步查證?
3.若係道聽塗說則讀問明:憑何原因信為真實?有無其他可疑跡
象?
4.若係其餘管道,則請其說明係何種管道,有何事證(人、事、
時、地、物)?是否可儘速提出。
(四)有無掌握賄選之現金、財物、受賄人之名冊或其他賄選之證物?
如未掌握,何處可以查獲?
(五)是否願意製作檢舉筆錄?如願意,可否立即製作檢舉筆錄?如不
能立即製作檢舉筆錄,何時可以?可否留下聯絡電話或聯繫方式
?(並告知將予以保密)
〔立法理由〕 一、序文「左列」一語改為「下列」,以符現行法制之用語。
二、第三款部分,檢舉之賄選情事除親眼目睹,或聽由他人轉述,或係道
聽塗說外,尚有其他可能管道,例如:網路或LINE群組,宜予以詢明
。
三、第三款第四目新增,檢舉人如已說明係何種管道,自應詢問有何事證
(人、事、時、地、物),並促請其儘速提出。
四、第五款新增,檢舉人既願提出檢舉,宜儘速對其製作筆錄確認檢舉內
容細節並研判可靠性,故而有瞭解其檢舉意願必要,即是否願意配合
立即製作筆錄,或確認可製作檢舉筆錄之時間,以利後續查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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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值勤人員受理檢舉後,不論檢舉人是否願意具名或是否表示身分應予
保密,均應詳填附件一之「受理電話檢舉妨害選舉犯罪資料紀錄單」
,填畢後即密封於「檢舉賄選密封資料袋」(格式見「檢察、司法警
察機關處理檢舉賄選案件注意事項」附件二)內。另為供送核分案之
用,應填製附件二之涉嫌賄選案件事實表,且將前揭「檢舉賄選密封
資料袋」釘附於上開涉嫌賄選案件事實表之後,逐層送專責主任檢察
官、襄閱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核閱。
〔立法理由〕 值勤人員受理檢舉後,不論檢舉人是否願意具名或表示身分應予保密與否
,均詳填附件一之紀錄單,且為避免檢舉情資內容或檢舉人資料外洩,填
畢後即密封於「檢舉賄選密封資料袋」。另為供送核分案之用,填製附件
二之涉嫌賄選案件事實表(其中「涉嫌犯罪事實」欄部分,僅簡要記載即
可),且將前揭密封袋釘附於上開事實表之後,逐層送專責主任檢察官、
襄閱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核閱,本點爰加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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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舉情資具有緊急性者,值勤人員除依第三點規定之程序處理外,應
即通報專責主任檢察官處理;如係假日或夜間,亦可先通報內勤檢察
官處理,並於通報後,在「受理電話檢舉妨害選舉犯罪資料紀錄單」
之「處理情形」欄,記載通報情形。
〔立法理由〕 檢舉情資具有緊急性者,應即通報專責主任檢察官處理,如係假日或夜間
,亦可先通報內勤檢察官處理,本點爰加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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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主任檢察官或值日檢察官接獲值勤人員之通報
後,如屬重大事件,應即報告檢察長核示,並得先為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 依行政院核定之「淨化選舉風氣實施方案」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之二及檢
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第二十五點,地方檢察署應於
選舉期間成立「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爰修正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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