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法務部訂頒之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第三條第
    九點訂定。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支付
    公益團體之審查及監督執行情形,得設置審核小組,由檢察長指定主
    任檢察官一人任召集人,並由主任觀護人兼任執行秘書,另指派檢察
    官、主任觀護人、書記官長、檢察事務官、會計主任、執行科長及其
    他適當人員六至七人,擔任審核小組成員,由觀護人室擔任文書作業
    。審核小組每半年定期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審核小組審
    議事項應呈報檢察長核定之。

三、支付對象:
  (一)無適當支付對象時,以支付國庫為原則。
  (二)公益團體為支付對象時,對於依法律負有犯罪防治,更生保護、
        被害人補償或法律宣導等工作項目之公益團體,得逕為優先之支
        付。
  (三)以前述(二)目的以外之公益團體為支付對象時,應以該團體有
        以協助犯罪預防、更生保護、被害人補償或法律宣導等公益活動
        為工作項目者為優先。

四、申辦程序:
    上項(三)之公益團體申辦檢察官命被告支付一定金額者,應檢附下
    列相關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應備文件
        1.組織資料
         (1)單位概況表
         (2)組織架構與人事配置
         (3)組織章程
         (4)立案證書影本
         (5)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最新版)
         (6)組織短、申、長程發展計劃
         (7)行政管理辦法、流程
         (8)資產管理辦法 /財務管理流程
         (9)機構財務徵信方式、辦法或流程
        (10)人事制度規章或辦法
        (11)前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包含稅簽、財簽、所得簡介稅申報
            記錄等)–若無會計師查核報告則請附「稅務申報書」及「
            資產負債表(平衡表)
        2.方案資料
         (1)方案摘要表
         (2)方案經費預算暨申請表
         (3)方案詳細計畫書
        3.方案成果
          前次列名計畫10個月執行成果
         (1)執行報告摘要表
         (2)成果報告書
         (3)經費使用明細
  (二)申辦流程:
        1.觀護人室針對申請文件是否完備,進行初步審核,未完備者,
          限期補具。
        2.申請資料完備者,觀護人室應報請召集人召開審核小組會議,
          進行審核小組會議,以會議方式進行審查。會議召開前,本署
          得委請專家學者或相關機構協助進行審核並提供意見。

五、核定名冊:
    經審核小組審核通過並經檢察長核定之公益團體應編列名冊供檢察官
    擇定作為指定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用。

六、經本署列為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公益團體,須設專戶,並將該帳
    戶名稱及帳號等陳報本署。

七、執行結果陳報及審查:受支付團體,應於每年六月將緩起訴處分金之
    支用明細、用途、範圍等執行情形報本署以供審查;十月將期末成果
    報告、相關費用支出憑證等執行情形報本署以供審查;本署得委請專
    家學者或相關機構分別進行期中督導及期末查核(稽核)。經本署審
    核小組審查認績效不彰、處分金應用不當、拒絕提供查核評估資料或
    有其他重大情事之公益團體,審核小組會議得為決議後報請檢察長核
    定自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名冊中除名或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八、本署由統計室負責統計各該團體已、未受補助之金額,並按補助金額
    之多寡建立排序表。如已達補助上限,觀護人室應即通知檢察官停止
    指定。

九、本署得視緩起訴被告支付金額之實際狀況,分次或為部份支應,不受
    申請預算額度之限制。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法務部頒「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
    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