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感化教育作業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2年04月06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感化教育作業,應斟酌受處分人之處分期間、興趣、健康、知識、技能
  及出院後之謀生需要定之。

  受處分人之作業時間,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酌
  定之。

  停止作業日如左:
  一、例假日。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之喪期。
  三、其他認為必要時。

  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如有盈餘,以百分之四十充作勞作金,百分之
  二十充作全院學生福利,百分之二十充作作業基金,百分之二十充作獎
  勵之用。

  受處分化之作業成績特別優良者,除給與勞作金外,得酌給獎金。

  受處分人因作業受傷罹病或致死亡者,酌給撫慰金,其辦法另定之。

  受處分人死亡時,其勞作女或撫慰金,應交付本人之最近親屬。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