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學生,每月成績最高分數如下:
  一、操行成績  最高二十二分。
  二、輔導成績  最高十六分。
  三、學習成績  最高十六分。
  前項第一款之操行分數,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言行表現為
  依據,詳實核給分數。
  第一項第二款之輔導分數,應以學生每月接受輔導後之態度、觀念及行
  為改變為依據,詳實核給分數。
  第一項第三款之學習分數,應以學生每月參加教育課程、技藝課程之原
  始分數,相加後平均並予換算,詳實核給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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