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為移交受刑人至其本國執行,以彰顯人道精神,達成刑罰教化目的,特
  制定本法。

  移交受刑人依我國與移交國簽訂之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者,依本
  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其他相
  關法律之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刑人:指因犯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而受執行及應受執行者。
  二、接收:指接回我國受刑人在我國執行徒刑之程序。
  三、遣送:指將外國受刑人交予其本國執行徒刑之程序。
  四、移交:指接收及遣送受刑人。
  五、移交國:指與我國進行移交受刑人之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