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刑人:指因犯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而受執行及應受執行者。
  二、接收:指接回我國受刑人在我國執行徒刑之程序。
  三、遣送:指將外國受刑人交予其本國執行徒刑之程序。
  四、移交:指接收及遣送受刑人。
  五、移交國:指與我國進行移交受刑人之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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