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設備:
(一)各監所應設專用械彈庫,所有械彈,須分門別類儲放,槍與彈應分
別的,隔離的存放,並妥為加鎖。
(二)械彈庫內以存放械彈、槍械配件及有關用具為限,其他雜用物品,
不得存放一處,以策安全。
(三)設置械彈庫之條件:
1.門窗牢固,有不易破壞之防護設施。
2.有良好之通風設備。
3.地質乾燥,足以防潮防熱。
4.庫外須設置消防器材。
(四)械彈庫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庫櫃及門鎖鑰匙,由戒護主管及械彈
管理人員負責保管。
(五)對於械彈管理人員之遴選及工作勤惰,各監所首長及戒護科(課)
長、教導組長,應嚴加考核。
(六)武器之管理,採登記卡管理。槍卡記載槍枝名稱、型別、序號、品
項、代號,統一料號、次系統代號、及配發日期等。
(七)「攜行彈」應分門別類存放,每類彈藥應標明數量及領用日期。未
使用之教彈,亦比照辦理。每年度新領到之教彈,得與同類及同數
量之「攜行彈」調換使用,以期彈藥保持新陳代謝。
(八)械彈入出庫時,均應登記於專用簿冊。非因公務(包括繳庫、檢修
)需要,不得將槍彈攜出監所以外。因公必需持用武器外出,應經
首長核准,並經由門衛查驗及登記。
(九)械彈庫為水泥牆,或水泥地面者,庫內槍彈用櫃之底層,應墊置枕
木或木板,保持距離地面十公分之高度,牆壁亦應保持相當之間隔
距離,不得接密,以資防潮防熱。
(十)各監所首長如認定有自行保管武器之必要時,其武器及彈藥戒護科
(課)或教導組,應予登記,並限制放置在監所公務處所,非因公
務需要,不得攜帶外出,保管該項武器之處所並應嚴密加鎖,其安
全問題由攜帶武器之首長自負。
(十一)槍彈如有遺失,應以最迅速方法報告上級機關,以便偵查,如隱
瞞不報或延誤報告,一經查覺,從重懲處。
二、保護維護:
(一)械彈保養為槍枝洗擦、清潔、防護、潤滑、機件檢查,與彈藥有無
受潮現象等。瓦斯彈藥應置放高處,以防潮濕。瓦斯彈如未使用,
其原有封袋,不得拆開。
(二)沿海或雨季較長之地區,因氣候關係(其濕度大鹽分含量多),對
於械彈保護維護,特應注意防護設備之加強。
(三)槍枝除廢品待繳庫外,不得塗臘封存。
(四)槍枝如有故障,或為待修廢品,應隨時送請指定之廠庫檢修,或依
規定辦理報廢繳庫。
(五)槍枝每週至少擦拭保護檢查一次,崗哨及門衛之槍枝,每週更換一
次,以加強保養。
(六)瓦斯槍托部之膠墊,應儘量避免高溫燒燙,以防膠性硬(熔)化。
(七)瓦斯催淚彈平時保養用嗅視檢查方法:
1.嗅─打開包裝物品:注意嗅覺有無氣味蒸發?如有異味,證明該彈
已發生蒸發氣體外洩,已有受潮現象。
2.視─紙筒上之膠布如黏性尚佳,證明良好,膠布失去黏性,可能該
彈已有受潮現象。再撕看彈體兩側保護氣孔之膠布,膠布如黏性完
整,證明良好,否則彈藥有受潮現象應特加注意。
三、配置使用:
(一)監所人員配用武器,以集中保管為原則,崗哨、門衛勤務時之配槍
,由值勤人員負責保管,所配槍枝得附適量之彈藥。槍彈如輪替交
接使用者,應於勤務交接班時,切實清點交接後登記於勤務簿冊上
,以明責任。
(二)中央勤務臺以配置警棍為原則。如配備瓦斯棒及瓦斯噴霧器,應由
各該監所首長視實際情形需要審慎核定,並列冊備查(所謂實際情
形即因中央勤務臺與戒護科(課)之距離甚遠,中央臺放置武器處
所之安全設備極為嚴密,人犯無法接近,且中央臺不分晝夜,均派
有值勤人員監視)。
(三)服勤人員有攜帶械彈之必要時,應做到人不離槍之嚴格要求,勤務
完畢,隨即交還保管。
(四)各監所管理人員應切實了解各類型槍械之裝卸及使用要領,並應熟
記「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武器使用之時機,及「監獄行刑
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武器使用原則,以及其他有關武器
使用規定事項。
(五)瓦斯槍係以射擊催淚性之瓦斯彈,以鎮壓暴動者射擊時,目標與彈
著距離,因有彈頭殺傷人員顧慮,應特別注意,如遇順風,射擊時
,特應注意射擊角度。以修正或減少。
(六)瓦斯噴霧器,射繫完畢後,應將該武器裝入皮套中,並懸掛於適宜
處所,以策安全。
四、檢查考核:
(一)各監所械彈應嚴密管制,械彈庫管理人員應每日查點械彈一次。戒
護科(課)長,教導組長每週應檢查一次。監所首長每月應檢查一
次,檢查情形,應記載於戒護日誌內或檢查專用簿冊。
(二)械彈庫內應備「現有械彈清冊」(清冊格式依照本部械彈安全檢查
清冊之規定辦理),以備隨時檢查之用。
(三)實施檢查之重點:
1.檢查械彈(含附件)清潔,及防護潤滑之保養,與保管是否適當?
2.清點械彈數量是否與帳籍相符?
3.檢查械彈櫃設備是否妥善安全?領繳交接異動手續是否確實?
(四)本部對各監所械彈之檢查,以定期及抽查檢查,與「沙盤演習」之
紙上作業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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