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矯正役人員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替代役實施條例。
  (二)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三)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四)法務部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五)本所各項勤務相關規定及配合現況辦理。
  (六)法務部90年 2月15日法90矯決字第003793號函副本說明三、91年
        8月30日法矯決字第0910902006號函副本訂定。

二、訓練:
  (一)役男報到後,由戒護科另排定相關科目實施職前講習,並定期實
        施在職訓練(配合本所現值日、夜勤同仁之常年教育實施)。
  (二)役男實施職前講習時,應於上課前10分鐘就位完畢,並由役男中
        遴選1名擔任臨時幹部,負責訓練期間諸項事宜。
  (三)役男報到後,兩個月內由戒護科於每10名役男中,依值勤狀況表
        現甄選 1名為培訓管理幹部,報部審查後,由矯正人員訓練所施
        予幹部在職訓練 1週,合格後,再報部核定為正式管理幹部,協
        助領導及考核管理。
  (四)各項訓練或講習應排定法紀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指導。

三、生活:
  (一)役男在本所服役期間,由總務科按月發給伙食費,由個人決定用
        膳方式。
  (二)役男住宿處所應保持內務整潔,按規定作息,役男之非值勤時間
        作息時間表由戒護科另訂,值勤時,比照本所日、夜勤管理同仁
        值勤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役男參加訓練時,除特殊狀況得由監督長官(所長、秘書、科長
        、值班科員、中央台主任等)臨時規定穿著工作或體育服裝外,
        一律穿著制服。
  (四)役男之制服,除識別標誌外,比照「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人員制
        服要點」規定辦理,值勤時之裝備,原則比照本所戒護人員,並
        按需要配備之,服役期滿應如數繳回。

四、執勤:
  (一)役男之勤務如下:
        1.安全警戒勤務:如崗哨、門衛、中央門、巡邏、安全監視、監
          聽、檢查站、外接見室、工場及舍房安全等相關勤務。
        2.助勤勤務:如工場、舍房、炊場、合作社、外役隊、運動、集
          會、沐浴、接見提帶、外醫、看病等相關助勤(值該勤務時,
          應主動配合並服從該場舍主管之指導)。
        3.特殊專長及文書勤務:如水電、土木、電腦、技訓指導、協助
          辦理保管名籍、炊事等勤務。
        4.役男之勤務初期以崗哨、中央門、衛門、檢查站、巡邏及外接
          見等非直接接觸收容人之勤務為原則,中長期則視役男服勤狀
          況及戒護勤務之需要予以調整助勤崗位。
  (二)役男之勤務除依上列之規定派遣外,應特別注意役男之勤務以非
        單獨戒護及直接接觸收容人為原則。
  (三)役男之值勤時間,比照本所日、夜勤管理同仁值勤時間,必要時
        ,戒護科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酌量調整其輪休日期)。
  (四)役男之勤務依照勤務配置表實施,遇有特殊情況得臨時調整其勤
        務,各督勤長官認為有必要時,亦可指揮調整之。
  (五)役男值各項勤務時,除須遵守各項勤務規定及應行注意事項外,
        尤應恪遵下列守則:
        1.對於收容人應本於愛心及耐心,和藹懇切之態度,不得有粗暴
          辱罵之行為。
        2.嚴禁接受收容人或其家屬、親友之招待或饋贈、交往應酬。
        3.嚴禁為收容人傳遞訊息、金錢或其他違禁品,違反者視情節懲
          處或移送法辦。
        4.除經長官許可或有正當理由外,不得進入與勤務無關之處所。
        5.值勤應遵守禮節,注意儀容,穿著制服,並攜帶應備物品。
        6.嚴禁於值勤時抽菸、飲酒或嚼食檳榔、閱讀書報、觀看電視、
          瞌睡、收聽廣播或錄音之行為,違反者依規定懲處。
        7.值勤時,應防範收容人有越軌行動或脫離戒護視線。
        8.佩戴裝備應悉心維護,非有依法令規定之情形不得使用。
        9.恪遵值勤時相關勤務紀律、品操風紀等規定及要求。
       10.嚴禁賭博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11.應按排定之勤務表值勤,並須簽名確認。
       12.發生緊急事件,應迅速適當處理,或鳴笛示警、通報請求支援
          。
       13.勤務交接時,應將主管事項點交清楚,如遇特殊情事,應登記
          於勤務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勤人員。
  (六)役男值勤之勤務,不得私自相互調換或代理,如遇事故須緊急處
        理而需調換或代理勤務時,須填寫勤務代班簿,經核准後,始可
        離開勤務崗位。
  (七)役男於值勤時,遇有須使用警械情形,準用監獄行刑法第24條之
        規定。
  (八)役男非有必要,嚴禁任意接待訪客。

五、管理:
  (一)勤務督導管理:
        1.勤務督導人員應對役男實施勤前教育,並於其值勤時實施勤務
          督導。
        2.勤務督導實施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矯正人員有關規
          定。
        3.督勤人員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體罰或任由資深人員欺侮
          新進人員之行為,各級幹部如疏於督導管理致生事故,應負管
          理疏失之責。
        4.役男如因本所戒護勤務或其他科室業務需要,而被分派為日勤
          勤務,其勤務管理由該科指派專人督導。
        5.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時,由戒護科會請人事室依規定向法務部報
          告,並妥為處理,再由法務部於24小時內通報內政部主管機關
          。
  (二)生活管理:
        1.非勤務(除輪休、差假、值勤、參加訓練及奉准返家住宿者外
          )之時間,於宿舍集中管理並依作息時間表之規定實施。
        2.宿舍、餐廳、教室禁止私接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項之電
          器用品,並禁止有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如查有存
          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3.宿舍之內務須保持整齊乾淨,各項內務置放位置及標準另示範
          規定。
        4.非勤務時間之服裝,以規定之運動服裝為原則。
        5.役男(非勤務時間)早、晚點名(含日勤役男),由該股休班
          之幹部實施,並向中央台回報人數狀況。無管理幹部時由戒護
          科長指定一役男負責。
        6.非值勤時間非有戒護科長核准,不得進入戒護區或出衛門。
        7.使用文康、健身、休閒器材、閱讀書報雜誌,須負保持清潔、
          整理之責。
        8.由管理幹部排定輪值值日生,負責環境衛生之清潔打掃。
  (三)差假:
        1.役男之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週休 2日,由隊長排訂後陳核
          ,如遇有臨時事故得經科長同意予以停休,延長值勤、停止輪
          休之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並於勤務分配簿中註明。
        2.役男值勤時間,不得請假外出(除家庭遭逢變故或婚、喪假外
          ),非值勤時間,如遇事外出,應先經請假程序(值勤時間亦
          同)辦理,逾 1小時以上須經所長核准後方可外出,外出時段
          ,限於每日8時至20時,時間以不超出4小時為原則,外出單交
          由大門值勤人員存查。
        3.役男如請事假,其請假時數應累積後從其每月輪休日數中扣除
          ( 8小時為一日)。
        4.其餘公假、婚、喪、病假等,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
  (四)獎懲:
        1.役男獎懲區分為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罰勤、禁
          足、申誡、記過、罰薪及輔導教育等項。
        2.役男違反本所生活及勤務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依役男考
          核參考表施予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等一項或併予處罰,情
          節嚴重者處予罰薪或報請施予輔導教育。
        3.罰勤,平日以2小時為限,例假日以8小時為限。
        4.申誡,記過,以書面為之。累計申誡3次,以記過1次論;累計
          記過 3次,得予以罰薪,並得施以輔導教育。
        5.罰薪,扣除月薪百分之10至百分之30,以3個月為限。
        6.以上罰薪輔導教育,由戒護科會請人事室、政風室調查,提報
          本所考績委員會通過,報請法務部核定。
        7.役男如有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53及54條之規定,而經法
          院判決確定者,須報請法務部轉請內政部核定停役。
        8.役男獎懲事由,均由其幹部或中央台主任以上督勤幹部提出(
          如懲罰應併附受懲處役男之報告書),陳由所長批閱後,由考
          績委員會或轉法務部核定。役男如有獎懲事由符合法務部暨所
          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之「共同獎懲事項」及「法務
          部所屬矯正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者,視情節輕重,參照替代
          役役男獎懲辦法辦理。

六、申訴:
  (一)申訴事由:
        1.役男在生活、勤務、公務或役政事務上,遭受不公平待遇時,
          得檢具事證逐級向督勤長官申訴。
        2.申訴未獲受理或處理結果仍存在不公平待遇時,可向上一級長
          官申訴。
  (二)申訴時效:
        1.接獲行政處分書面通知不服時,應於1個月內提出。
        2.其他申訴時效則以事件發生後7日內為限。
  (三)申訴方式:
        1.口頭申訴:
          役男以口頭向長官報告者,該長官受理後應作成紀錄,並將處
          理情形陳閱備查。
        2.書面申訴:
          役男以書面敘明事由、時間、地點、簽名後送交督勤長官,或
          投入申訴箱,逕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3.內線申訴對講機:中央台主任308、值班科員307、戒護科長30
          1、秘書104、所長101;外線申訴電話:(08)7784846。
        4.申訴箱設置於役男寢室區內並上鎖,替代役隊長每週會同政風
          人員開啟查看至少乙次。
  (四)申訴之處理:
        1.申訴有事證理由者,應即設法解決使其受到公平待遇;而非本
          機關權責時,應即陳報或函轉權責機關,並將處理情形告知或
          書面通知役男。
        2.申訴無事證理由者,應以口頭或書面向役男說明有關之法令規
          定,使役男明瞭。
  (五)申訴委員會:
        本所役男申訴委員會成立之目的,係為使申訴案件處理達到客觀
        、公正,委員會召集人為秘書,成員包括戒護科長、總務科長、
        輔導科長、作業科長、人事主任、政風主任等人,受理役男申訴
        案件時由召集人通知開會。
  (六)役男如不服申訴委員會之裁處,可於 1個月內逕向法務部替代役
        役男申訴委員會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