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藥品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

二、申請送入藥品之收容人以患有特殊疾病,本監無此藥物或罹慢性疾病
    需長期服藥者為限,但有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三、收容人填寫寄藥報告單,報告單經衛生科醫師會簽後,再陳長官核准
    後,再送戒護科存查。
〔立法理由〕
  修改用語
  1.時應告知第六項之規定刪除
  2.診察修改為後
  3.俟修改為再陳

四、收容人家屬由會客室寄入藥品,應附醫師處方箋、診斷證明書,並填
    寫保證書後方准予寄入,戒護科再將藥品送交衛生科檢查,保證書由
    衛生科存查。
〔立法理由〕
  醫院修改為醫師

五、藥品檢查後送交收容人按捺指印,交由場舍主管保管,並應備冊登載
    嚴格管制,按時按量眼看收容人服用,嚴禁收容人私藏囤積。

六、未經申請之藥品請勿寄入,寄入之藥品逾越處方箋之範圍者與予退回
    ,如經檢查有涉及不法者,將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七、衛生科之藥品為收容人專用,嚴禁同仁取用,並應嚴加控管,除緊急
    情形外,未有醫師開立之處方箋不得配藥、取藥。
〔立法理由〕
  修改錯字

八、藥品管理分為藥庫管理及藥局管理二部分:
  (一)藥庫管理:藥庫應備有各項藥品之安全存量,備冊登載藥品名稱
        、數量;藥品購入時,藥庫管理人於驗收簽章後,應憑發票記載
        之藥品名稱、數量確實輸入醫療子系統。
  (二)藥局管理:藥局管理人應按醫師處方箋調配藥品,調配完成之藥
        品分送場舍主管保管,再由場舍主管眼看收容人服用,嚴禁收容
        人囤積;藥局之藥品不敷調配時,逕向藥庫領取,並登入藥品管
        理口卡。
  (三)為因應夜間醫師臨診,藥局得將部分常備用藥存放於中央台,醫
        師開立處方後並登入醫療子系統以備查核。
  (四)藥局、藥庫除管理人(代理人)外,其他人員禁止單獨進入,離
        開時應上鎖。
  (五)藥品盤點逾越容許之誤差率時,該項藥品應由管理者負責解釋說
        明。
〔立法理由〕
  修改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