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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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送入藥品之收容人以患有特殊疾病,本監無此藥物或罹慢性疾病
需長期服藥者為限,但有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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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容人填寫寄藥報告單,報告單經衛生科醫師會簽後,再陳長官核准
後,再送戒護科存查。
〔立法理由〕 修改用語
1.時應告知第六項之規定刪除
2.診察修改為後
3.俟修改為再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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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家屬由會客室寄入藥品,應附醫師處方箋、診斷證明書,並填
寫保證書後方准予寄入,戒護科再將藥品送交衛生科檢查,保證書由
衛生科存查。
〔立法理由〕 醫院修改為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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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藥品檢查後送交收容人按捺指印,交由場舍主管保管,並應備冊登載
嚴格管制,按時按量眼看收容人服用,嚴禁收容人私藏囤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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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經申請之藥品請勿寄入,寄入之藥品逾越處方箋之範圍者與予退回
,如經檢查有涉及不法者,將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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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衛生科之藥品為收容人專用,嚴禁同仁取用,並應嚴加控管,除緊急
情形外,未有醫師開立之處方箋不得配藥、取藥。
〔立法理由〕 修改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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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藥品管理分為藥庫管理及藥局管理二部分:
(一)藥庫管理:藥庫應備有各項藥品之安全存量,備冊登載藥品名稱
、數量;藥品購入時,藥庫管理人於驗收簽章後,應憑發票記載
之藥品名稱、數量確實輸入醫療子系統。
(二)藥局管理:藥局管理人應按醫師處方箋調配藥品,調配完成之藥
品分送場舍主管保管,再由場舍主管眼看收容人服用,嚴禁收容
人囤積;藥局之藥品不敷調配時,逕向藥庫領取,並登入藥品管
理口卡。
(三)為因應夜間醫師臨診,藥局得將部分常備用藥存放於中央台,醫
師開立處方後並登入醫療子系統以備查核。
(四)藥局、藥庫除管理人(代理人)外,其他人員禁止單獨進入,離
開時應上鎖。
(五)藥品盤點逾越容許之誤差率時,該項藥品應由管理者負責解釋說
明。
〔立法理由〕 修改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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