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看守所收容人紀律與整潔競賽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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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為加強收容人衛生與禮儀教育,教導其養成良好生活習慣,並遵
    守秩序及維護衛生,期使保持秩序井然與身心健康,特依監獄行刑法
    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暨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六十四條之規定
    訂定本競賽實施要點。

二、紀律與整潔競賽之參賽單位如下:
  (一)紀律競賽:
        第一組(取前三名):仁一舍、愛一舍、信一舍、義一舍、仁二
        舍、愛二舍、信二舍、仁三舍、愛三舍、信三舍、和三舍、一工
        、二工、四工、七工、八工、九工、十一工、十二工等。
        第二組(取一名):忠一舍、孝一舍、忠二舍、孝二舍、忠三舍
        、孝三舍等。
  (二)整潔競賽:
        1.工場組:一工、二工、四工、六工、七工、八工、九工、十一
          工、十二工等。
        2.舍房組:孝一舍、仁一舍、愛一舍、信一舍、忠二舍、孝二舍
          、仁二舍、愛二舍、信二舍、忠三舍、孝三舍、仁三舍、愛三
          舍、信三舍、和三舍、病舍、明一舍等。

三、卡片室、供應部、西點部、營繕隊、農藝隊、炊場、搬運隊等勞務單
    位因作業性質特殊,故不列入評比。

四、各場舍紀律與整潔之競賽由輔導科負責承辦,輔導科應每月將競賽辦
    理情形及收容人建議獎勵案簽報所長核裁。每年年終將場舍主管與教
    區科員競賽成績優劣之獎懲案,會銜戒護科後陳報處理。

五、紀律與整潔之競賽評審:
  (一)紀律競賽:由當月各日督勤官、專員、值班科員擔任評審。
  (二)整潔競賽:單月由副所長、總務科長、衛生科長、專員 1擔任評
        審;雙月由秘書、戒護科長、作業科長、專員 2擔任評審,評分
        方式由輔導科承辦人員於每月初將評分表發交當月各評審,並於
        二十五日將評分表回收,各評審得於前述期間隨時考核參賽單位
        之紀律與整潔情形;或由副所長、秘書召集於該月擇日至各單位
        統一評比。輔導科負責將考核評分表彙整陳核。

六、競賽之內容及評分項目如下:
  (一)紀律競賽:其考評重點包含:
        1.門禁管理。
        2.雜役管理(包含違規情形:雜役違規每人次酌予扣總平均分數
          1分,場舍主管主動查辦者不在此限)。
        3.水電管理。
        4.夜間收封後舍房秩序、靜語時間秩序。
        5.不開封日舍房秩序。
  (二)整潔競賽:其考評重點包含:
        1.環境整潔:
         (1)責任區域之環境整潔(走廊、四週門窗、地板、浴廁、庫房
            等)。
         (2)場舍環境之整潔(環境佈置、器材管理、物品管理)。
         (3)公用設備使用管理(藥物、香煙、食品等保管情形,與水電
            設備、消防器材等保養情形)。
        2.舍房內務:
         (1)舍房內務之整潔(寢具、衣服、毛巾、雜物之放置)。
         (2)舍房內設備之整潔(房內地板、牆壁、門窗、浴廁、水電設
            備)。

七、辦理場舍收容人紀律與整潔競賽,平時檢查時如發現重大缺失,應當
    場予以糾正與告誡,並要求立即改善,未配合改進之場舍主管應予簽
    請懲處。

八、紀律與整潔競賽採點數制,並依下列之規定辦理獎懲:
  (一)每個月檢查成績評定為前三名者:
        1.冠軍之場舍除頒予榮譽錦旗一面外,單位主管得簽報表現傑出
          之收容人五名核給增加接見等適當之獎賞。
        2.亞軍之場舍除頒予榮譽錦旗一面外,單位主管得簽報表現傑出
          之收容人四名核給增加接見等適當之獎賞。
        3.季軍之場舍除頒予榮譽錦旗一面外,單位主管得簽報表現傑出
          之收容人三名核給增加接見等適當之獎賞。
        4.當月份獲得冠軍、亞軍、季軍之場舍,如次月未連續獲得,其
          原持有之榮譽錦旗將予收回改頒績優單位。但連續三月獲冠軍
          者,得保留錦旗。
  (二)績優前三名之單位主管列為年終考績參考。競賽獲考核冠軍者每
        次得點數三點、亞軍者獲二點、季軍者獲一點,並於年終統計各
        單位累積點數,點數總和第一名者得簽請嘉獎二次,第二、三名
        者嘉獎一次。
  (三)全年度累積點數總和第一名、第二名者所屬之教區科員(或主任
        管理員)得簽請嘉獎一次。
  (四)同一教區同一場舍考核成績連續保持冠軍三次以上,其單位主管
        得簽請給予適當之獎賞。
  (五)同一教區同一場舍考核成績連續三次列為最後一名者,其單位主
        管及負責督導之教區科員(或主任管理員)得簽請給予適當之懲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