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送與收容人飲食及必需物品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所有條文

一、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70條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
          得逕交本人。
    (二)監獄行刑法第71條第 1項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
          刑人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
          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
          送與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下
          列規定限制之:
          飲食:
          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公斤。
          但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
          必需物品: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件為限,
          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墨水
          等每次各以3件為限。信封每次50個,信紙100張,草紙 2包。
          圖書雜誌每次 3本,報紙每天 1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
          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受刑人之
          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四)羈押法施行細則第85條
          送與被告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下列
          規定限制之:
          飲食:
          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公斤。
          但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不許送
          入。
          必需物品: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件為限,
          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墨水
          等每次各以 3件為限。信封每次50個,信紙 100張,草紙 2包
          。圖書雜誌每次 3本,報紙每天 1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
          守所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被告
          之羈押目的者,亦不許送入。
    (五)法務部85年 7月22日法85監決字第18374號函
          1.禁止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2.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3.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登記係
            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
            責任。
    (六)法務部99年10月1日法矯字第0990902391號函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收人寄(送)入飲食物品之處理原則及所
          適用對象與範圍。

二、實施方式:
    (一)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與受刑人之飲食(菜餚或水果),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
          2.但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有妨害監獄紀律情形者
            ,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3.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飲
            用」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
              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
              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
              予送入。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
              再食用之飲食。
          4.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5.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同仁告知檢
            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6.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禁止送入菜餚、物品;符合接見條
            件,並已辦妥接見登記者,雖未與收容人接見,仍准其送入
            菜餚、物品。
          7.送入飲食者,應於接見送物單上,詳載姓名、身分證字號、
            住址、送入物品名稱、數量、與收容人之關係,以及購自何
            處,未註明購買處所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
            責任。
          8.接見且寄物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
            接見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人簽收確
            認。
          9.僅寄物而不接見者,仍計入接見次數,所送入之飲食、物品
            ,檢查人員應先予檢查並告知檢查結果,但在檢查完畢前,
            請寄物人暫勿離開候見室,以便取回未符規定之物品,否則
            不另行通知發還,並依監獄行刑法第71條規定,得經監務委
            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10.物檢室內應裝設監視器除全程錄影外,並將監視畫面傳送至
            候見室,以使物檢作業透明化,並避免當查獲違禁或違法物
            品時,衍生無謂之爭執。
    (二)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1項第2款或羈押法施行細
            則第85條第1項第2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於
            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亦
            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郵寄包裹方式寄
            入。
          2.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拐杖等),須由收容人
            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寄包裹
            方式寄入,程序如下:
           (1)收容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載明所需物品之品名、數量及
              用途。
           (2)場舍單位主管,確實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
           (3)報告經核准後,發給申請收容人「包裹明細單」,填妥後
              寄回家屬,再由家屬依明細內容郵寄或於接見時由接見室
              送入。惟不論郵寄或接見送入,都需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
              封面。
           (4)收容人家屬如於接見時送入,接見室於登錄後,送交戒護
              科內勤再轉送收受收容人所屬教區。
           (5)教區科員通知收受收容人至教區辦公室,當場拆封檢查後
              ,發予收容人捺印簽收,寄入物品如與明細表所載品項不
              符時,由收受收容人書寫報告,自付郵資退回其家屬或繳
              交保管;寄入物品如涉及違禁(法)物品時,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三)書籍雜誌:
          1.每次三本,但其內容有礙於被告羈押之目的或收容人改過遷
            善者,不許送入。
          2.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人姓名、
            刑號,送交教化科檢查經蓋檢查章後,再發送各教區。

三、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送
    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物品之一致性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