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花蓮監獄防範個人資料外洩加強內部控管安全機制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暨法務部九
    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法政決六字第0九三00二三七七七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本監員工及收容人權益,防範個人資料外洩,加強內部安全控
    管機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三、本監員工對業務上知悉或經管之書面或資訊化個人資料,其保管、傳
    遞或處理流程,應為必要之保密及管制措施,不得任意私自外洩,經
    查獲有外洩情事者,依法究辦。

四、辦理查詢法務部內網路資料時,對外連線查詢系統涉及個人資料部分
    ,應確實依照「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校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
    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五、收容人名籍、刑案、在監、戶役政資料查詢,資訊室每月定期列印查
    核相關紀錄陳核,政風室每季實施查詢資料抽查,並調案辦理實質稽
    核,作成查核紀錄。

六、電腦資訊人員掌控機關內部所有電腦設備、個人電腦密碼設定,不定
    期實施電腦設備使用之稽核及資訊檔案管理情形。

七、政風室加強保密宣導利用政風法令及案例,提升員工重視個人資料維
    護,增進員工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認識,防範個人資料
    洩漏。

八、使用網路資源或電子郵件,確實依照「法務部所屬各機關網路使用管
    理要點」辦理,建置於電腦內之個人資料應加密控管,以防資料遭窺
    視或竊取。

九、個人基本資料如: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住址、車號、電話及行
    動電話等,人事室及相關科室嚴加列管並管制列印個人資料。

十、其他機關因業務需要,向本監調閱收容人個案資料時,需備文經機關
    首長同意後始准調閱,並由承辦人員製作紀錄簿備查。

十一、維護電腦機房安全及加強機房門禁管制,並建立電腦資訊稽核制度
      ,確保機關資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