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暨事務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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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監公務機密之維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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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公務機密,指國家機密保護法除外,其他公務上應保
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其範圍如下:
(一)檢舉或陳情案件。
(二)辦理採購案件(規劃設計、底價訂定、招標)等應行保密事項。
(三)人事異動、考核、考績、獎懲、升遷等尚未公開之文書。
(四)重要人犯借提、假釋、外醫、移監事宜。
(五)重要案件涉及個人尊嚴或名譽,正在調查及處理中或重要會議決
議之事項。
(六)收容人名籍、刑案、在監、戶役政資料等應行保密事項。
(七)因業務所衍生之個人資料(如住址、身分證號碼、電話等)保護
事項。
(八)政風案件之調查及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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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風室應負責本監公務機密維護工作之策劃、協調、推動、執行及洩
密之發掘、查處,以確保機關公務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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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風室應依本監業務特性、主客觀環境狀況,以編輯刊物、放映影帶
、專題演講、訓練講習、保密測驗、有獎徵答等方式,配合實際發生
案例,加強保密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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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務機密文書處理流程,業務主管單位應採取必要保密措施。其管制
原則如下:
(一)專責處理: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專責處理公務機密文書。
(二)減少層次: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或參與人員。
(三)限制分發:分發限於必須獲得或知悉機密資料人員。
(四)妥慎傳送:視機密等級、傳遞地區,應依規定妥慎傳送。
(五)安全保管:公務機密文書之保存與管理,應依規定妥慎辦理。
(六)存取管制:資訊化個人資料採行密碼存取管制措施。
(七)監督銷毀:廢棄之公務機密稿件或文書,應指派專人監督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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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防制無關人員接近或獲取公務機密文書,政風室應協調業務主管單
位,添購公務機密維護設備或加強門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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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種公務機密文件經區分機密等級後,政風室應協調業務主管人員每
年至少檢討乙次,其須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者,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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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對會議議事範圍涉及機密事項者,業務主管單位應以秘密(限閱)方
式舉行,會後將會議資料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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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業務上知悉或經管之書面或資訊化個人資料,其保管、傳遞或處理流
程,應為必要之保密暨管制措施,操作本監各項應用系統人員有異動
時,應備妥應用系統作業程序及相關文件、手冊等清單,確實辦理資
訊業務交接,如涉及機密業務時依保密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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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政風室應協調總務科定期檢查本監內部之電話線路、電話機、辦公
室、會議室,以維護通信機密,發現異常裝置物,簽報機關首長核
可後,洽請有關機關派員處理或實施反竊聽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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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辦理查詢法務部內網路資料時,應確實依照「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
校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辦理,政風
室配合資訊室每季實施查詢刑案、在監、戶役政資料抽查,並作成
查核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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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政風室應協調本監主管機密項目業務主管單位研討相關因應管制作
業,使用網路資源或電子郵件,確實依「法務部所屬各機關網路使
用管理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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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政風室對前來本監參觀、訪問、採訪、洽公、會客之來賓,得訂定
必要之管制規定,報經首長核可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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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政風室應協調使用電腦資訊科室,建立資訊稽核制度,定期及不定
期稽核電腦設備之使用及資訊檔案管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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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對人事甄選、重要會議、招標或其他易滋洩密事項,政風室應協調
業務主管單位研擬專案性保密措施,電腦資訊委外建檔或系統維護
時,對契約廠商及工作人員明定廠商之資訊安全責任及保密規定,
並列入契約要求廠商遵守,以作為查核追究刑事責任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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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政風室應會同各科室實施定期及不定期保密檢查,並協調缺失單位
確實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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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務機密業務承辦人員發現資料已洩漏、遺失或判斷可能洩漏、遺
失時,應即報告該業務科室主管暨首長並知會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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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洩密案件發生後,在不妨害查處原則下,政風室應協調業務主管單
位,研採補救措施,使洩密損害減至最低,並分析洩密原因及管道
,查明洩密流程作為查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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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承辦公務機密業務人員執行本注意事項著有績效者,酌予獎勵;違
反本注意事項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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