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花蓮監獄公務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暨事務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辦
    理。

二、本監公務機密之維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公務機密,指國家機密保護法除外,其他公務上應保
    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其範圍如下:
  (一)檢舉或陳情案件。
  (二)辦理採購案件(規劃設計、底價訂定、招標)等應行保密事項。
  (三)人事異動、考核、考績、獎懲、升遷等尚未公開之文書。
  (四)重要人犯借提、假釋、外醫、移監事宜。
  (五)重要案件涉及個人尊嚴或名譽,正在調查及處理中或重要會議決
        議之事項。
  (六)收容人名籍、刑案、在監、戶役政資料等應行保密事項。
  (七)因業務所衍生之個人資料(如住址、身分證號碼、電話等)保護
        事項。
  (八)政風案件之調查及處理事項。

四、政風室應負責本監公務機密維護工作之策劃、協調、推動、執行及洩
    密之發掘、查處,以確保機關公務機密。

五、政風室應依本監業務特性、主客觀環境狀況,以編輯刊物、放映影帶
    、專題演講、訓練講習、保密測驗、有獎徵答等方式,配合實際發生
    案例,加強保密宣導。

六、公務機密文書處理流程,業務主管單位應採取必要保密措施。其管制
    原則如下:
  (一)專責處理: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專責處理公務機密文書。
  (二)減少層次: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或參與人員。
  (三)限制分發:分發限於必須獲得或知悉機密資料人員。
  (四)妥慎傳送:視機密等級、傳遞地區,應依規定妥慎傳送。
  (五)安全保管:公務機密文書之保存與管理,應依規定妥慎辦理。
  (六)存取管制:資訊化個人資料採行密碼存取管制措施。
  (七)監督銷毀:廢棄之公務機密稿件或文書,應指派專人監督銷毀。

七、為防制無關人員接近或獲取公務機密文書,政風室應協調業務主管單
    位,添購公務機密維護設備或加強門禁管制。

八、各種公務機密文件經區分機密等級後,政風室應協調業務主管人員每
    年至少檢討乙次,其須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者,按有關規定辦理。

九、對會議議事範圍涉及機密事項者,業務主管單位應以秘密(限閱)方
    式舉行,會後將會議資料收回。

十、業務上知悉或經管之書面或資訊化個人資料,其保管、傳遞或處理流
    程,應為必要之保密暨管制措施,操作本監各項應用系統人員有異動
    時,應備妥應用系統作業程序及相關文件、手冊等清單,確實辦理資
    訊業務交接,如涉及機密業務時依保密作業規定辦理。

十一、政風室應協調總務科定期檢查本監內部之電話線路、電話機、辦公
      室、會議室,以維護通信機密,發現異常裝置物,簽報機關首長核
      可後,洽請有關機關派員處理或實施反竊聽檢測。

十二、辦理查詢法務部內網路資料時,應確實依照「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
      校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辦理,政風
      室配合資訊室每季實施查詢刑案、在監、戶役政資料抽查,並作成
      查核紀錄。

十三、政風室應協調本監主管機密項目業務主管單位研討相關因應管制作
      業,使用網路資源或電子郵件,確實依「法務部所屬各機關網路使
      用管理要點」辦理。

十四、政風室對前來本監參觀、訪問、採訪、洽公、會客之來賓,得訂定
      必要之管制規定,報經首長核可後實施。

十五、政風室應協調使用電腦資訊科室,建立資訊稽核制度,定期及不定
      期稽核電腦設備之使用及資訊檔案管理情形。

十六、對人事甄選、重要會議、招標或其他易滋洩密事項,政風室應協調
      業務主管單位研擬專案性保密措施,電腦資訊委外建檔或系統維護
      時,對契約廠商及工作人員明定廠商之資訊安全責任及保密規定,
      並列入契約要求廠商遵守,以作為查核追究刑事責任之依據。

十七、政風室應會同各科室實施定期及不定期保密檢查,並協調缺失單位
      確實檢討改進。

十八、公務機密業務承辦人員發現資料已洩漏、遺失或判斷可能洩漏、遺
      失時,應即報告該業務科室主管暨首長並知會政風室。

十九、洩密案件發生後,在不妨害查處原則下,政風室應協調業務主管單
      位,研採補救措施,使洩密損害減至最低,並分析洩密原因及管道
      ,查明洩密流程作為查處之依據。

二十、承辦公務機密業務人員執行本注意事項著有績效者,酌予獎勵;違
      反本注意事項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