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監獄行刑法第 20 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0 條、95 年
7 月 1 日修正生效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第 19 條之 1、
第 19 條之 2 所訂之責任分數及 95 年 9 月 1 日修正公布之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之 1、第 58 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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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為 95 年新法,簡
稱新新法;適用 86 年 11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為 86
年新法,簡稱新法;適用其修正公布前之刑法條文者,簡稱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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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刑人累進處遇編級
(一)新入監受刑人刑期在 6 月以上 1 年 6 月未滿者,於入監當
月即予編級並於次月開始評分。刑期在 1 年 6 月以上之受刑
人經調查完竣,考核滿 1 個月,除不適於累進處遇者外,應依
有關規定予以編級,並於次月開始評分。
(二)受刑人入監考核期間有違規紀錄者,得比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
行細則第七條第 4 款之規定予以暫緩編級,並於次月開始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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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刑人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遞加進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
九條所訂定之責任分數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旨意訂定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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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羈押期間過長之救濟
(一)逕編三級
1.凡刑期 3 年以上,符合法務部 94.8.11 法矯字第 0940902
500 號函示規定之要件者,得報請法務部准予逕編三級。
2.奉准逕編三級者,依本要點第四條起分標準酌加 0.5 分,但
入所後有違規紀錄達二次以上者不適用之。
(二)提高起分:刑期 3 年以上,羈押期間達刑期一定之比例,得酌
予提高起分
1.逾七分之一,未滿六分之一者,起分依同條標準酌加 0.4 分
。
2.逾八分之一,未滿七分之一者,起分酌加 0.3 分。
3.逾九分之一,未滿八分之一者,起分酌加 0.2 分。
4.逾十分之一,未滿九分之一者,起分酌加 0.1 分。
5.前項但書於酌加起分規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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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勵與懲罰
(一)獎勵:
受刑人當月行狀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規定增給分數外,得遞加至多
1 倍之分數,加分以加總當月作業、教化、操行之小計為限。
(二)懲罰:
1.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得比照上月教化、操行分數核減 0
.1至 0.4 分。次月得恢復上月分數。
2.受刑人違背紀律受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處分,並依行刑累進
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扣減其所得之成績達 4
分以上者,得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停止進
級並不計算分數 1 個月,其所扣減之成績分數達 4.5 分以
上者,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 2 個月。
3.扣分
受刑人違規,依懲罰報告表核定之訓誡、停止接見次數、停止
戶外活動日數,每次(日)扣 0.5 分。違規扣分者以違規當
月或恢復核分後核扣;違反生活管理規定予以核低分數者,以
簽報月份核減。
4.核低起分與恢復分數之限制:違規受刑人停止計分後,以最後
給分當月分數 1/2 起分,但不得低於該類別之起分標準。若
保持良好行狀,得逐步回復至原有分數,不受正常遞加分之限
制。
(1)凡受停止計分一個月之處分者,回復分數期間不得低於 6
個月。
(2)凡受停止計分二個月之處分者,回復分數期間不得低於 9
個月。
(3)違規未受停止計分處分者,以上個月分數十 2/3 起分,但
不得低於該類別之起分標準,事後若能保持良好行狀,得逐
步回復至原有分數,不受正常遞加分之限制,但回復分數期
間不得低於 3 個月。
(4)受刑人於停止計分期間,又再度違規扣減成績分數達 4 分
以上者,依( 1)、( 2)項所定回復分數期間再延長 6
個月。再度違規未受停止計分處分者,依( 3) 項所定回
復分數期間再延長 3 個月。
(5)恢復分數之期間限制,管教人員得視受刑人之表現提前一個
月。依( 4) 項延長期間者,其恢復分數之期間限制,管
教人員得視受刑人之表現提前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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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更刑更類之分數換算
(一)刑期增加
更刑次月,總結刑期(類別)變更前之得分,折抵新的責任分數
,換算應有之級別,其教化、操行分數,依變更後之刑期(類別
)重新核分。
(二)刑期減短
受刑人因符合數罪併罰而定應執行刑,若無變更類別者,則累進
處遇維持不變。若因定刑致變更類別者,於更刑當月,依受刑人
在原級已抵銷之責任分數與原類別所定責任分數之比率換算為調
整類別後受刑人已抵銷之責任分數。
(三)縮刑變類
受刑人因縮短刑期而降低類別者,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八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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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同時適用新、舊法兩制之受刑人,依新法起分。同時適用 86 年新法
、95 年新法兩制之受刑人,依 95 年新法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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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適用新法少年受刑人,除新法撤銷假釋少年受刑人外,依舊法標準起
分進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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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少年受刑人教化分數依標準起分參考表提高起分 1.0 分。其每月遞
加分,由教誨師斟酌實際悛悔情形核給,得不受每月最高遞加分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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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管教小組應整合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宜超過
0.3 分,無其他事由未依參考標準核分者,應修正與參考標準表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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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記分總表每月分數登錄完竣,統一於小計處核章,修改者亦應於塗
改處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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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於本要點修正審議通過實施後入監之收容人,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於本修正要點修正施行前入監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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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陳 典獄長核可並經監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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