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屏東監獄移監作業流程專案保密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六項,暨法務部頒布「監獄受
    刑人移監作業要點」、「戒治所受戒治人移送作業要點」。

二、目的:為順利完成收容人移監(所  )作業,防範暴動、脫逃、劫囚
    等情事,特訂定本作業流程專案保密執行要點。

三、作業流程及保密措施:
  (一)法務部移監(所)來函由總務科指派名籍股專人負責承辦,並進
        入專案保密作業狀態。
  (二)戒護科於接獲總務科移監通知後,應於七日內將移監日期、移監
        名單(含候補名單),提供予總務科。
  (三)總務科接獲戒護科所提供之名單後,應於三日內完成條件審核(
        是否有另案、或不符移監規定);並會知衛生科於一日內,由藥
        劑師親自完成健康狀況審核,對於條件不符或健康不良者,需註
        明原因依序遞補,再陳典獄長核定。
  (四)總務科應備妥移監(所)所需之交通工具及當日戒護人員與收容
        人早餐。
  (五)戒護科對移監(所)所需之腳鐐、手銬、水、醫藥箱、行動電話
        及瓦斯槍等必須之戒護裝備,及戒護人力配置,應預作準備。
  (六)總務科於移監(所)前一日下午十五時,將移監(所)名單交予
        物品、金錢保管承辦人親自辦理結存工作。戒護科將移監(所)
        名單交予中央台科員時間與總務科同,預作收容人提帶準備。
  (七)移監(所)之文書作業,陳、會應使用密封公文箱,並妥慎保管
        。
  (八)移監(所)之一切前置作業,均由承辦人員親自辦理,不得假手
        收容人。
  (九)移監(所)作業完成當日,由總務科通知教化科、調查科,補送
        個案、調查、累進處遇等資料。
  (十)移監(所)作業應儘速完成,承辦人收送公文,應註明日期、時
        間,以明確責任。
  (十一)移監(所)作業相關承辦人員均應嚴守保密規定;如發生洩漏
          移監(所)日期、目的地、或名單等情事時,由政風室會同相
          關科室迅速採取適當補救措施,以減少損害,並追查洩密原因
          ,按情節輕重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