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看守所政風辦理訪查工作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為樹立機關
    員工優良形象,消除各項業務弊端、缺失,藉由直接訪查方式,深入
    瞭解本所政風狀況及發掘業務缺失,以提昇政風工作績效,特訂定本
    實施要點。

二、訪查對象如下:
  (一)本所員工。
  (二)與本所有業務往來之廠商、業者(含員工消費合作社之廠商)。
  (三)本所收容人及其家屬。

三、訪查方式如下:
  (一)直接訪查:利用問卷不定期執行訪查工作。
  (二)電話訪談:利用電話不定期執行訪查工作。

四、訪查事項如下:
  (一)本所同仁有生活奢侈或經濟來源可疑之情事。
  (二)本所同仁辦理採購事務時,有未依相關法令辦理之情事。
  (三)本所同仁有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接受邀宴或收受餽贈賄賂之情事
        。
  (四)本所同仁間或與外人私下金錢往來頻繁或異常之情事。
  (五)其他可能衍生貪瀆之情事。
  (六)對本所各項業務施政興革意見。
  (七)本所行政措施有悖民意或損害權益之情事。
  (八)對本所政風情事之反映。

五、資料處理方法如下:
  (一)涉及本所員工貪瀆不法之訪查資料,除注意保密外,應深入瞭解
        查證後,簽報機關首長核處。
  (二)非關本所權責之貪瀆資料或民眾反映意見,經彙整後依有關規定
        程序辦理,並副本陳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政風室。
  (三)非涉貪瀆之行政法規或施政缺失意見,彙整後簽請相關科室參處
        或陳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政風室參處。

六、實施訪查工作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政風室辦理訪查時,應主動出示服務證,並注意儀容與態度,在
        受訪者同意下配合進行。
  (二)執行訪查時,應與訪查對象就相關貪瀆不法情事及其他有關施政
        興革建言交換意見。
  (三)當場填寫訪查表,並請受訪者簽章,如受訪者不願具名,不得勉
        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