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為樹立機關
員工優良形象,消除各項業務弊端、缺失,藉由直接訪查方式,深入
瞭解本所政風狀況及發掘業務缺失,以提昇政風工作績效,特訂定本
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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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訪查對象如下:
(一)本所員工。
(二)與本所有業務往來之廠商、業者(含員工消費合作社之廠商)。
(三)本所收容人及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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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訪查方式如下:
(一)直接訪查:利用問卷不定期執行訪查工作。
(二)電話訪談:利用電話不定期執行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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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訪查事項如下:
(一)本所同仁有生活奢侈或經濟來源可疑之情事。
(二)本所同仁辦理採購事務時,有未依相關法令辦理之情事。
(三)本所同仁有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接受邀宴或收受餽贈賄賂之情事
。
(四)本所同仁間或與外人私下金錢往來頻繁或異常之情事。
(五)其他可能衍生貪瀆之情事。
(六)對本所各項業務施政興革意見。
(七)本所行政措施有悖民意或損害權益之情事。
(八)對本所政風情事之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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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料處理方法如下:
(一)涉及本所員工貪瀆不法之訪查資料,除注意保密外,應深入瞭解
查證後,簽報機關首長核處。
(二)非關本所權責之貪瀆資料或民眾反映意見,經彙整後依有關規定
程序辦理,並副本陳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政風室。
(三)非涉貪瀆之行政法規或施政缺失意見,彙整後簽請相關科室參處
或陳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政風室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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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施訪查工作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政風室辦理訪查時,應主動出示服務證,並注意儀容與態度,在
受訪者同意下配合進行。
(二)執行訪查時,應與訪查對象就相關貪瀆不法情事及其他有關施政
興革建言交換意見。
(三)當場填寫訪查表,並請受訪者簽章,如受訪者不願具名,不得勉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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