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屏東監獄公務機密維護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係依據「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訂定。

二、個人保密:
    「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
    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
    職務之談話。」
  (一)不向他人洩漏職務上所知悉的公務機密。
  (二)不探聽或傳述公務機密。
  (三)不私自收藏機密資料。
  (四)不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務。
  (五)不在私人通信、日記、撰文中敘述工作機密。
  (六)不私自拍攝機密資料與設施。
  (七)處理機密事宜,要採取保密措施。
  (八)處理公務要恪遵有關保密作業程序。
  (九)要提高警覺檢舉洩密事項。

三、文書保密:
  (一)受領:檢查封口,簽收登記,按權責拆封,審核內容。
  (二)分辦:「極機密」以上分類保密資料,由主管指定專人簽收。「
        機密」以下分類保密資料,依職掌送交承辦人簽收。
  (三)擬辦:「極機密」以上文件,由業務主管或指定專人親簽、親呈
        、持會,必要時實施隔離辦公,約束交往行動。「機密」以下文
        件,按一般規定辦理。
  (四)繕寫:「機密」以上文件親繕或由專人監督繕寫、油印、校對,
        並焚燬底版、廢稿樣本。
  (五)用印:「極機密」以上文件,由承辦員親自持往用印,監印人員
        不得閱讀內容。「機密」以下文件,可由文書人員持往用印。
  (六)封發:機密類文件使用密封套,加蓋密封及機密等級戳記,外加
        普通封套。
  (七)傳遞:「絕對機密」文件,須由承辦單位派專人送達。「極機密
        」以下文件,可派交通人員送達或掛號郵寄。本監內部呈核首長
        或密會各科室之密件,應使用密封公文箱,以防洩密。
  (八)保管:「絕對機密」文件,應指定專人保管。「極機密」以下文
        件由承辦人保管或統由檔案室集中保管,惟必須與非保密資料隔
        離,並用鐵質保密櫃保管之。
  (九)銷燬:列冊簽准後,由單位指定專人會同政風室銷燬之。
  (十)註銷:密件承辦人對創稿之機密公文,應隨時自動清查,認已無
        保密價值或需變更機密等級時,應簽報首長辦理密件註銷或變更
        等級並會知政風室。

四、會議保密:
  (一)建立會議保密制度,對參加會議人員須慎重鑑別。文件分發應編
        號,必要時於會後收回。
  (二)會議討論內容不得洩漏,會後對有關決議案件等資料需要傳達時
        ,須指定專人傳達,並確定傳達內容與對象。
  (三)重要會議紀錄,應於會後編號列管。
  (四)舉行重要及秘密會議時,在會場服務之員工,應命其撤離,並須
        注意防範外人竊聽。
  (五)召開重要業務會議時,應採取專案保密措施。

五、通信保密:
  (一)使用電話或無線電話不得談論機密性之公務事項,尤其長途電話
        及電話傳真機更應注意保密。
  (二)共同維護線路安全並防止竊聽及危害事件發生。

六、保密檢查:
  (一)定期檢查:每半年實施檢查一次,訂於每年的一、七兩月實施,
        依本監成立之「保密檢查小組」成員配合辦理。如發現缺失,立
        即簽報首長並通知受檢單位改進,必要時並追蹤複檢。
  (二)突擊檢查:依據需要,適時做不定期檢查。
  (三)自我檢查:密件承辦人經辦之密件,應妥為保管,並隨時清查,
        防止洩密。

七、工友注意要項:
  (一)早上上班,檢查辦公處所之門、窗、櫥、櫃、桌有無異狀。
  (二)午間休息,勿讓外人進入辦公室內。
  (三)下午下班,嚴密關鎖門窗。
  (四)隨時拾揀廢棄密件字紙,勿落入外人手中。
  (五)廢標密件字紙,要焚燬乾淨,不可私自攜帶外出。
  (六)公文傳遞,不得翻閱。
  (七)隨時注意辦公室內有無可疑人物進出。

八、獎懲:
  (一)承辦機密人員執行本規定卓著成效者,簽報首長酌予獎勵。
  (二)承辦機密人員違反本規定者,應依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九、貫徹連帶責任制度: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廿三條主管負連帶責任之規定,各級主管對保密
    工作應負當然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