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政風室訪查工作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
  (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七條。
  (三)法務部政風司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八)政(六)字第一九
        二二0號函辦理。

二、目的
    本著「預防重於查處」之原則,藉由直接訪查方式,深入瞭解本院政
    風狀況及發掘業務缺失,對可能滋生弊端之各種管道、方式,期先發
    掘線索,防患未然,並據以查察不法,以端正政風,維護機關形象。

三、原則
    本院政風人員辦理訪查工作,應本行政中立及審慎處理原則,力求訪
    查事實完整、確實、客觀,避免輕率附和。

四、訪查對象
  (一)本院員工、眷屬。
  (二)收容學生、親屬。
  (三)與本院有來往之廠商、業者或曾參與本院採購案件比價、招標之
        廠商。
  (四)經對前述對象訪談後,須再進行連絡、說明之其他相關人員。

五、訪查要項
  (一)施政得失
        1.對本院施政興革意見。
        2.本院相關行政措施有悖民意與損害民眾權益情形。
        3.媒體或民意機關對本院有關政風方面之報導、質詢。
        4.機關內部重大爭議或涉及多數員工權益事項。
  (二)發掘不法
        1.本院員工生活奢侈、腐化、經濟來源可疑之情事。
        2.本院員工執行業務藉機刁難,有需索意圖之情事。
        3.本院員工承辦與民眾權益有關業務,不依法令規定處理之情事
          。
        4.本院員工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接受邀宴、或收受賄賂、餽贈之情
          事。
        5.本院員工與機關內外人員私下金錢往來頻繁之情事。
        6.本院員工主管或承辦採購、營繕工程、財務管理、人事、會計
          、出納等業務、不依有關法令辦理之情事。
        7.其他可能衍生貪瀆之情事。
  (三)民眾、員工之檢舉案件。
  (四)上級或院長交查、交辦之政風案件。
  (五)重大陳情請願事件成因。
  (六)重大官民糾紛。

六、辦理方式
  (一)每月派員不定期就訪查對象執行訪查工作至少乙次。
  (二)辦理訪查工作得以面訪、電話訪問或其他方式進行。
  (三)訪查之內容應當場紀錄,並在徵得受訪人同意,請其於訪查紀錄
        上簽章,如受訪者不願具名,不得勉強。

七、資料處理
  (一)非涉貪瀆之政府法規或施政得失意見,彙整後簽請本院相關科室
        參處。
  (二)涉及本院員工貪瀆不法之訪查資料,除注意保密外,應深入瞭解
        查證後,簽請院長核處。
  (三)非本院權責之貪瀆資料或民眾反映意見,則將訪查所得之資料彙
        整後,函請相關機關參處。

八、附則
  (一)本要點之訪查工作所需經費,由相關經費項下核實支應。
  (二)本要點簽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