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
(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七條。
(三)法務部政風司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八)政(六)字第一九
二二0號函辦理。
|
二、目的
本著「預防重於查處」之原則,藉由直接訪查方式,深入瞭解本院政
風狀況及發掘業務缺失,對可能滋生弊端之各種管道、方式,期先發
掘線索,防患未然,並據以查察不法,以端正政風,維護機關形象。
|
三、原則
本院政風人員辦理訪查工作,應本行政中立及審慎處理原則,力求訪
查事實完整、確實、客觀,避免輕率附和。
|
四、訪查對象
(一)本院員工、眷屬。
(二)收容學生、親屬。
(三)與本院有來往之廠商、業者或曾參與本院採購案件比價、招標之
廠商。
(四)經對前述對象訪談後,須再進行連絡、說明之其他相關人員。
|
五、訪查要項
(一)施政得失
1.對本院施政興革意見。
2.本院相關行政措施有悖民意與損害民眾權益情形。
3.媒體或民意機關對本院有關政風方面之報導、質詢。
4.機關內部重大爭議或涉及多數員工權益事項。
(二)發掘不法
1.本院員工生活奢侈、腐化、經濟來源可疑之情事。
2.本院員工執行業務藉機刁難,有需索意圖之情事。
3.本院員工承辦與民眾權益有關業務,不依法令規定處理之情事
。
4.本院員工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接受邀宴、或收受賄賂、餽贈之情
事。
5.本院員工與機關內外人員私下金錢往來頻繁之情事。
6.本院員工主管或承辦採購、營繕工程、財務管理、人事、會計
、出納等業務、不依有關法令辦理之情事。
7.其他可能衍生貪瀆之情事。
(三)民眾、員工之檢舉案件。
(四)上級或院長交查、交辦之政風案件。
(五)重大陳情請願事件成因。
(六)重大官民糾紛。
|
六、辦理方式
(一)每月派員不定期就訪查對象執行訪查工作至少乙次。
(二)辦理訪查工作得以面訪、電話訪問或其他方式進行。
(三)訪查之內容應當場紀錄,並在徵得受訪人同意,請其於訪查紀錄
上簽章,如受訪者不願具名,不得勉強。
|
七、資料處理
(一)非涉貪瀆之政府法規或施政得失意見,彙整後簽請本院相關科室
參處。
(二)涉及本院員工貪瀆不法之訪查資料,除注意保密外,應深入瞭解
查證後,簽請院長核處。
(三)非本院權責之貪瀆資料或民眾反映意見,則將訪查所得之資料彙
整後,函請相關機關參處。
|
八、附則
(一)本要點之訪查工作所需經費,由相關經費項下核實支應。
(二)本要點簽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