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彰化監獄受刑人親屬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訂立本注
    意事項。

二、寄物人應據實填妥申請單、記載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址及與受刑人
    之關係,經接見室經辦人核定無訛後,始准送入。

三、非飲食之物品,應經受刑人申請核可後,始准送入。

四、為防夾帶(藏)摻雜違禁品或有礙受刑人安全與健康,如後所列各項
    食品,不予收受寄入:
  1.摻有酒精成份之食品。
  2.易釀成酒或不易檢查之水果類。
  3.粉末食品及可沖泡性飲料。
  4.未經煮熟之食品。
  5.其他:如泡麵、帶殼花生、蠶豆、瓜子、蜜餞、不透明糖果、摻中
    藥的食品、醃製品、麵食加工品、包子、饅頭、水餃、麻糬、肉粽
    等不易檢查之食品。

五、送入之菜餚、水果,為易於檢查,應切開或去皮,且不得超過二公斤
    ,當以簡單易食為原則。冰凍食品及蝦蟹類亦因不易檢查不予收受。

六、其他未列舉之食品是否准予送入,得比照已列舉之品類性質或考慮對
    戒護安全之影響而定。

七、寄入之物品,若夾帶(藏)摻雜違禁品,被查獲一律退回或登入簿冊
    予以銷毀,簽領該物品之受刑人依違規議處。如係涉及不法刑責者,
    一併移送檢察署偵辦。

八、本注意事項經呈典獄長核准,提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