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訂立本注
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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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寄物人應據實填妥申請單、記載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址及與受刑人
之關係,經接見室經辦人核定無訛後,始准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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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飲食之物品,應經受刑人申請核可後,始准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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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防夾帶(藏)摻雜違禁品或有礙受刑人安全與健康,如後所列各項
食品,不予收受寄入:
1.摻有酒精成份之食品。
2.易釀成酒或不易檢查之水果類。
3.粉末食品及可沖泡性飲料。
4.未經煮熟之食品。
5.其他:如泡麵、帶殼花生、蠶豆、瓜子、蜜餞、不透明糖果、摻中
藥的食品、醃製品、麵食加工品、包子、饅頭、水餃、麻糬、肉粽
等不易檢查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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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送入之菜餚、水果,為易於檢查,應切開或去皮,且不得超過二公斤
,當以簡單易食為原則。冰凍食品及蝦蟹類亦因不易檢查不予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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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未列舉之食品是否准予送入,得比照已列舉之品類性質或考慮對
戒護安全之影響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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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寄入之物品,若夾帶(藏)摻雜違禁品,被查獲一律退回或登入簿冊
予以銷毀,簽領該物品之受刑人依違規議處。如係涉及不法刑責者,
一併移送檢察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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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注意事項經呈典獄長核准,提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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