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各科室主管機密範圍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各科室
  (一)人民陳訴檢舉機關或員工重大違失,須待查證事項。
  (二)上級交辦及其他機關送辦之機密事項。
  (三)有關機密業務之收發文事項。
  (四)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應予保密事項。(
        五)依法令規定應行保密事項。
  (六)參與本監考績委員及人事評審會議決議內容。
  (七)本監員工個人資料涉及個人尊嚴或隱私等不宜公開資料。
  (八)受刑人基本、刑期資料及辦理移監事項。

二、教化科及戒護科
  (一)受刑人假釋案。
  (二)有關受刑人保護管束、更生保護之相關資料。

三、戒護科
  (一)現有武器彈藥及各項鎮暴安全等裝備。
  (二)受刑人移監及返家探視事項。

四、衛生科
  (一)受刑人病歷資料。
  (二)辦理戒護就醫事項。

五、總務科
  (一)部次長以上長官巡視特定行程。
  (二)辦理比價、公開招標之營繕工程及採購案。

六、政風室
  (一)查處政風(含檢舉)案件。
  (二)危害或破壞機關安全事件之預防事項涉及機密部分。
  (三)重大危害或破壞機關安全事件之調查分析專報。
  (四)蒐報有關洩密資料案件。
  (五)違規或洩密案件之查處事項。
  (六)專案保密計畫(措施)尚未結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