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事務管理規則第九編宿舍管理第二百四十六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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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宿舍管理係指本監公用宿舍借用及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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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監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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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監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涉
及人事、會計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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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監編制內員工得依照左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借用標準如左:
(一)宿舍區分:
1.首長宿舍:供現職首長借用。
2.副首長宿舍:供現職副首長借用。
3.主管宿舍:供科室主管以上人員借用。
4.職務宿舍:借非科室主管人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住所者借
用。
5.單身宿舍:供單身無眷屬隨居任所者優先借用、已婚因上班路
途遙遠,里程 60 公里以上,不便每日上下班往返者。
(二)本監調用人員於調用期間內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宿舍申請事宜。
(三)已借住公用眷(宿)舍或購置公教住宅者,因職務調動至本監,
而不便通勤者,得借用單身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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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監編制內員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借用職務宿舍。
(一)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貸款者。
(二)配偶或其隨居住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首長宿舍或職務
宿舍者。
(三)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基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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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宿舍分配之配點計算標準如左:(其配點應會同人事單位審查核定)
。
(一)官職等: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五,依據各員官職等之高低計
點:(科室主管以二十五點,六、七職等以二十點,五
職等以十九點,四職等以十八點,三職等以十七點,二
職等以十六點,一職等以十五點,雇用以下人員以十四
點)。
(二)年 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按任職年資累計點。(年資
以本監編制內正式員工,自報到日起算計,臨時雇用年
資不予計算。年資每滿一年給一點,滿六個月未滿一年
以半年計點給0‧5)。
(三)眷 口: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視其直系親屬人數之多寡計
點。(本人六點、配偶四點、父母、子女每人二點)。
(四)考 績: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十五,按其最近三年內考績等計點
。(甲等每次五點計算,乙等每次三點計算,丙等不予
計點),考績未及三年者以實際考績次數計算。因升官
等任用而無考績(成)者可追溯至前一年之考績(成)
。
(五)居住狀況: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依據無自有住宅之高低計
點: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無自有住宅二十
點、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自有住宅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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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監編制內正式人員,凡符合本要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申請宿
舍申請單(如附件)送總務科審核辦理,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
名簿影本及無自有住宅證明(提供稅務機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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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就適當之宿舍按積點之多寡
,簽請依序核借。積點相同,宿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
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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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通知配住人,應於十五日內檢
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宿舍借用契約書、完成公證手續後送宿舍管理
單位認可,經認可後使可將宿舍交與配住人進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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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宿舍經核借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用通知單送達起十五日內不辦
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準外,視為棄權
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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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調、離、免、撤職;退休人員居住本監借用宿舍規定事項如下:
(一)調離職人員應於「調、離職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將其借住之宿
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逾期不交還時
,除經報請准予借用或延期者外,本監即依本要點規定及宿舍
借用契約、公證書等規定向管轄法院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或起訴
。
(二)受撤職、免職或解僱人員應於撤職、免職或解僱生效日起一月
內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之。
(三)資遣人員應於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比照前兩款規定辦理之
。
(四)奉准退休人員應在退休生效日起三個月內遷出;惟於民國七十
二年四月廿九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配住,而於修正後退
休之人員,其所配住宿舍係修正前規則所定之「眷屬宿舍」者
,應依照有關法令及契約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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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
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及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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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宿舍借用人違反前條規定,即取消其借住權利,借用人並應即將宿
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回;借用人未遷入居住或非常住,僅擺放傢俱
衣物及直系親屬未同在宿舍起居生活形同佔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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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宿舍借用人對宿舍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
未盡善良管理以致遭受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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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借用宿舍如由借用人自費修繕裝潢、遷出時應維持現狀並不得要求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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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 本監總務科,並將所借宿舍、設備
及傢俱點交清楚未通知者若有公物遺失或受損將追究借用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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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要點未規定者,均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民法債編」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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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要點提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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