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紓解受刑人內心情緒、穩定囚情,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九
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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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寄發書信之對象:
(一)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寄發書信,未編級(含不為累進處遇
)者比照第四級受刑人。
(二)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
寄發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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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寄發書信之次數:
(一)第四級受刑人(含未編級者及不為累進處遇者)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但不得有影響本監管理及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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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刑人寄發書信之對象、次數逾越本辦法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
不影響本監管理及紀律,且有通信之必要者,經長官核准得增加發信
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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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增加發信之受刑人,應填寫報告(申請)單述明理由與信件一起
陳核,俟戒護科長(或督察)核准後發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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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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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經典獄長核准,並提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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