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女子監獄政風室辦理訪查工作實施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21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
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七條。
三、法務部政風司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88)政(六)字第一九二二0
    號函。

貳、目的
    為樹立機關員工優良形象,消除各項業務弊端、缺失,藉由直接訪查
    方式,深入瞭解本監政風狀況及發掘業務缺失,以提昇政風工作績效
    。

參、實施要領
一、訪查對象:
  (一)本監員工。
  (二)與本監有業務往來之廠商、業者(含員工消費合作社之廠商)。
  (三)本監受刑人家屬(含戒治所收容人家屬)。
二、訪查方式:
  (一)直接訪查:每月派員不定期就訪查對象執行訪查工作至少一次。
  (二)電話訪談:每月利用電話就訪查對象不定期訪談至少一次。
三、訪查事項:
  (一)本監同仁涉嫌貪瀆不法傾向、跡象者:
        1.本監同仁有生活奢侈或經經濟來源可疑之情事。
        2.本監同仁辦理採購事務時,有未依相關法令辦理之情事。
        3.本監同仁有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接受邀宴或收受餽贈賄賂之情
          事。
        4.本監同仁間或與外人私下金錢往來頻繁或異常之情事。
        5.其他可能衍生貪瀆之情事。
  (二)本監行政缺失事項:
        1.對本監各項業務施政興革意見。
        2.本監行政措施有悖民意或損害權益之情事。
        3.對本監政風情事之反映。

肆、資料之處理
一、涉及本監員工貪瀆不法之訪查資料,除注意保密外,應深入瞭解查證
    後,簽報典獄長核處。
二、非關本監權責之貪瀆資料或民眾反映意見,經彙整後依有關規定程序
    辦理,並副本陳政風司。
三、非涉舍瀆之政府法規或施政得失意見,彙整後簽請相關料室參處或陳
    執政風司參處。

伍、訪查工作之作法
一、政風室辦理訪查時,應主動出示服務證,並注意儀容與態度,在受訪
    者同意下配合進行。
二、或行訪查時,應與訪查對象就相關貪瀆不法情事及其他有關施政興革
    建言交換意見。
三、當場填寫訪查表(如附件),並請受訪者簽章,如受訪者不願具名,
    不得勉強。

陸、附則
一、執行本計畫所需差旅費,由本監相關經費勻支。
二、本計畫奉  典獄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