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女子監獄推動認輔即將出獄受刑人實施計畫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遵照  法務部八十七年五月七日法 87 保字第000五九九號函辦理
    (附件一)。

二、人員聘請:
    由本監榮譽教誨師或聘請榮譽觀護人每月入監從事認輔受刑人工作,
    榮譽觀護人比照榮譽教誨師酌予車馬費每月一千五百元。

三、認輔範圍與目的:
  (一)對象:以至少六個月後可呈報假釋之受刑人為原則(附件二),
        並視個案實際需要,持續加強實施。
  (二)事項:以輔導受刑人改過遷善、從事正當職業為主,以防止再犯
        。
  (三)轉介:運用社會資源跨區服務的功能,以落實保護管束之功能。

四、實施方式:
  (一)本監目前置榮譽教誨師共六名,實施認輔輔導工作。
  (二)認輔時間以每位榮譽教誨師每月排定一至二次入實施輔導為原則
        。
  (三)配合榮譽教誨師時間,本監排定入監時間表,請榮譽教誨師依表
        實施。
  (四)認輔方式以個別協談為原則,每位榮譽教誨師每月平均約需認輔
        三至六名受刑人。
  (五)晤談後,個案協談資料放置受刑人認輔資料袋,由本監教區教誨
        師保管。
  (六)受刑人假釋出監時,本監製作出監名冊並受刑人個案協談資料,
        轉送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檢署觀護人室,俾利保護管束接續執行。

五、榮譽教誨師配合事項:
  (一)「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延聘榮譽教誨師要點」榮譽教誨師應遵守事
        項之規定。
  (二)本監訂定「出入戒護區人員衣物檢查標準作業程序」,請榮譽教
        誨師入監認輔時配合(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