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戒治處
分執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訂立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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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入之飲食物品依法不得逾二公斤,如有超量應即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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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送入之菜餚、水果部分必須預先切開,以便檢查,腐壞不新鮮之食物
,應予退回或丟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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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欲送入之飲食物品應以透明塑膠袋盛裝,再由寄送人自行填寫送物申
請單,詳實記載寄送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
寄送物品之名稱、數量。經接見室經辦人核對身份無訛後,始准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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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寄入之飲食物品若經查獲涉及不法情事者,當事人應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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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戒治人除表列之日用品可寄送外,飲食不得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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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辦接見只寄物,須為符合接見收容人之條件者,並按其編號之單雙
號與日曆天之單雙號相同始能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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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西藥及其合成製品一律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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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限制及拒收物品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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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限 制 寄 入 物 品│拒 收 物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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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類 │雞、鴨、魚、肉等需煮熟後切開(如│湯類、芶芡、冷凍│
│ │油炸排骨油炸後需切開以便檢查)。│品、豬血、鴨血等│
│ │ │拒收。 │
├────┼────────────────┼────────┤
│菜類 │需煮熟之菜餚。 │湯類、芶芡、涼拌│
│ │ │之菜等拒收。(忠│
│ │ │區收容人因醫療因│
│ │ │素,拒收辛辣食品│
│ │ │) │
├────┼────────────────┼────────┤
│水果類 │必須預先切開處理過(例如蘋果、梨│有殼水果、種子、│
│ │子需切開,荔枝、龍眼需撥開去殼、│椰子、甘蔗、香蕉│
│ │子,以便檢查)。 │、葡萄等拒收。 │
├────┼────────────────┼────────┤
│日常用品│每次以一條為限。 │方巾、浴巾拒收。│
│毛巾 │ │ │
├────┼────────────────┼────────┤
│內衣褲 │每次以一套為限。 │背心及有鈕扣、口│
│ │ │袋之衣物拒收。 │
├────┼────────────────┼────────┤
│牙刷 │每次以三支為限。 │電動類或異類牙刷│
│ │ │拒收。 │
├────┼────────────────┼────────┤
│香皂 │每次以三塊為限。 │沐浴乳拒收。 │
├────┼────────────────┼────────┤
│眼鏡 │每次以一付為限。(以老花、近視等│鏡架或鏡片怪異突│
│ │有度數之眼鏡為限) │出者拒收 │
├────┼────────────────┼────────┤
│書籍 │圖書雜誌每次寄送三本。(請至服務│內容有猥褻及妨害│
│ │台寄送) │善良風俗習慣者一│
│ │ │律拒收。 │
├────┼────────────────┼────────┤
│其他 │其他用品需由收容人申請核准後,通│凡難以檢查、含酒│
│ │知家屬以郵包方式寄入。 │精成分或經檢查後│
│ │ │嚴重影響其原味及│
│ │ │外觀之物品一律拒│
│ │ │收(如罐頭、茶葉│
│ │ │、藥品、蚵、燒酒│
│ │ │雞、薑母鴨等食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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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關右列各項規定,乃為維持收容人之純淨生活空間及飲食衛生安全
,請各家屬遵守及配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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