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監獄警備隊役男生活言行守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役男工作認真,尚具勞蹟者,依勤務類別得每月給予下列各項獎勵:
  (一)違規房、固安小組及外役隊重要戒護性勤務:榮譽假 12 小時。
  (二)戒護性管理幹部:榮譽假 10 小時。
  (三)一般性管理幹部:榮譽假 8  小時。
  (四)隔日制及四八制一般性戒護人員:榮譽假 8  小時。
  (五)一般性戒護日勤人員:榮譽假 8  小時。
  (六)非戒護性日勤人員:榮譽假 6  小時。
    下列人員於當月曾受一次罰勤一小時以上之處分者,當月之加分依其
    所扣減之分數遞減。
    因特殊工作表現經同仁建議獎勵者,依其實際優良事蹟再酌予敘獎,
    唯此敘獎並非役男主動向主管人員提出為限。
    服勤期間,表現良好,且未涉及重大違規事件或懲處者,得退伍前,
    給予榮譽假 48 小時。

二、役男休假、請假及補上班應行注意事項:
  (一)役男年假輪休表應於本月 25 日前排定陳核公布,日勤人員居住
        中部地區(苗栗縣以南、雲林縣以北)者,逢國定例假日實施休
        假,其餘人員按輪休表實施休假。
  (二)休假期間遇有下列情形,無法準時收假者,可由本人或家屬持相
        關證明文件申請,凡合乎情理者,免罰。
        1.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斷需住院治療時。
        2.其他重大事故非經本人親自前往無法辦理時。
        3.其他不可怪責於役男之原因時。
        因故延遲收假未能事先通知或理由不足亂取證明以掩飾實情者,
        概依逾假處置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三)加班補休:
        1.應不同於榮譽假,於 18 時請休假併同翌日休假以 8  小時計
          算。
        2.未併同翌日休假者,以 8  小時實計,並於休班時實施。
  (四)生活言行考核積分之計算為生活言行考核情形訴之於文書記載並
        經隊長核章後始生效力,不得提早概括推算,提出休假之申請。
  (五)榮譽假及罰勤應在退伍前執行完畢。
  (六)補上班之方式與罰勤同。
  (七)役男欲請事、病、公假,必須於上班日 3  至 10 天前寫好報告
        ,備妥證明文件陳核,逾期不受理。但情事急迫者不在此限。證
        明文件得後補者,應於 3  日內補齊,未補證者依規定處理。
  (八)值勤時身體不適或慢性病之治療都必須經本監健康中心醫師診斷
        並遵循醫師之治療或建議,作適當處置,不得動輒要求外出看病
        。
  (九)休假時,一律穿著便服,整肅儀容,出入衛門時應配掛識別證及
        攜帶休假證明或外出證。無配掛識別證者,應禁止出入或責由小
        隊長以上人員到場提帶。
  (十)於休假時應遵循「休假須知」,並出示行、駕照,出門證及攜帶
        物品,填寫休假管制簿後方得離開。
        休假出門證應於休假前 10 日統一於星期一、二填寫,不返家者
        應設簿登記填寫前往地址及電話;返家者應於「本人收執聯」上
        請家長、配偶或監護人簽名並蓋章押日期,收假時繳回隊部。未
        依規定填寫、填寫不實者或收假未繳交者,依規定處理並須補繳
        ,再未繳交者續罰之。
  (十一)凡本監役男生活言行表現良好,且散步假未逾假者,得於下週
          放散步假。散步假時間日、夜勤皆為  18: 00-22:00。役男
          業經停止散步假之者,該日不得從事監外運動,散步假在外之
          生活言行應遵守相關規定,若經察覺有違紀行為,除依規定處
          置外,依情節輕重停止散步假一│三次。散步假逾假者,取消
          下次散步假一次,其逾假時數、罰則同休假之逾假。
  (十二)休假在外時,應遵守交通規則,並注意安全,不得無照或酒後
          駕駛動力機具、不超速、不飆車、不蛇行、不超載、不騎獨輪
          、騎乘機車應戴安全帽,並不得改裝車輛及相互競飆。
  (十三)休假在外時,應注意個人生命安全,不單獨攀登高山或擅至無
          人管理之海邊、河川、湖泊、水庫等地戲水、泛舟、釣魚等。
          且應端正個人行為,不涉足賭博場所,勿沈迷網咖、電子遊藝
          場及其他特種營業場所。謹言慎行,遵守法紀,並以機關名譽
          為重。

三、役男均已成年,應有獨立自主之風範及成熟內斂之涵養,已婚者更須
    有家庭觀念,並養成勤儉節約之好習慣,以減輕家庭負擔。

四、服役期間及早生涯規劃,使生活有目標,並習得一技之長,勿徒虛浪
    費寶貴時光。

五、為及維護機關安全,行動電話應交付保管,其規定如下:
  (一)行動電話未依規定交付保管者,第一次罰勤 2  小時,第二次申
        誡乙次併罰勤 8  小時,第三次記過乙次併罰勤 16 小時,第四
        次起予以記過二次併罰勤 24 小時。
  (二)在本要點公布實施前,曾犯本條規定者,在公布實施後再犯,其
        前犯次數接續計算,並依前款規定議處。
  (三)行動電話之持有人、機型、電話號碼應設簿登記,取用及交付保
        管應詳實填寫,承辦人亦應簽章認證。取出未繳回者應究明原因
        ,必要時實施抽查,以達有效管理。
  (四)行動電話未依規定交付保管經查獲者,列管 3  個月,進出本監
        各檢查點應接受搜身檢查。
  (五)收假返監為非上班時間,應先行將行動電話寄放於中央鐵門之保
        險櫃,俟上班時間再行取出交付保管。

六、理髮之規定:
  (一)每月  10、 11 日檢查頭髮。
  (二)標準為上推兩指幅,前髮長度不可觸及眼睛。
  (三)不得有染髮、挑染及蓄留怪狀之髮型,亦不得理光頭及山本頭。
  (四)髮型、髮式不符規定者依規定減分,3 天內複檢,仍不合格者加
        倍處罰。
  (五)服役期滿前得減免理髮 1  次,但亦不得蓄留怪異之髮式及染色
        。

七、有關役男身分證遺失之規定:
  (一)役男身分證遺失者,予以罰勤 8  小時,必要時得併予申誡懲處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 10 條)。
  (二)役男遺失替代役身分證若為遭竊,應即報案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免罰。(刑事案件之證明,一般案件之證明無效)
  (三)因不可歸責於役男之原因,致役男身分證毀損或遺失者,經提出
        相關證明經審核屬實者,得免予處分。
  (四)遺失本監警備隊識別證者,罰勤 4  小時。

八、為加強與役男家屬溝通並讓家屬瞭解役男在本監服役情形,特訂定役
    男生活言行考核通知單,以保持良好互動。

九、本監設有輔導機制,對於適應不良、品操不正或情緒困擾、家庭因素
    等之役男轉介予心理師作個案輔導,役男不得拒絕。役男認為有需要
    時亦可主動提出諮商輔導之請求,隊部應接受並立即聯絡心理師排定
    時間,不可延誤。

十、備勤應依規定作息,不得喧嘩,保持內務整潔;寢室內不得私接電線
    或使用電爐、瓦斯爐等其他重電用品。不得存放違禁物或危險物品,
    嚴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並依指定寢室及床鋪就寢,不得
    更換床位、在寢室內會客或留客住宿,最後離開寢室者應關閉冷氣機
    、電扇、抽風機、電燈及水龍頭。並依指示,擔任清潔維護工作。違
    者以違規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