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民法債篇第十九節之一「合會」條文規定,及法務部頒「法務部暨所
屬各機關人員參與合會注意事項」暨本所環境特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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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有效掌握員工參與「合會」狀況,對於以會養會或有倒會之虞者,嚴
予查察考核,並預為規勸,以避免因惡性倒會引起金錢糾紛,致影響
員工上班情緒及損害機關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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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實施要領:
一、邀集「合會」,應依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廿一日修正公佈之民法債
編第十九節之一規定辦理。
二、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無行為能
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
之合會(民法第七0九條之二)。
三、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1.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2.全體會員之姓名、服務機關、單位、地址及電話號碼。
3.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
4.起會日期。
5.標會日期。
6.標會方法。
7.出標金額有約定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
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
並向組室主管及政風室報備,繳交會單備查。(民法第七0九條之三
及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人員參與合會注意事項)。
四、會首非經會員全體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及義務移轉於他人;會員非經
會首與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退會,亦不得將自己之會份轉讓於他人
。(民法第七0九條之八)
五、上班期間內,不得有從事與「合會」相關之行為,如有違反,或會首
未向其組室主管及政風室報備,繳交會單備查者,應予列入年終考績
參考。
六、政風室得依會單之會員資料實施查察,以防虛立人頭或冒名標會之情
事發生。
七、非本所員工(含員工眷屬)參與本所員工為會首之合會,應於會單內
備考欄註記與員工之關係。
八、政風室得經 主任核可後,將「以會養會」方式參與合會數量過多或
有倒會之虞者名單,不定時簽會各組室嚴予查察考核,並預為規勸,
以避免因倒會引起金錢糾紛,損害機關聲譽。
九、對以會養會、虛立人頭或冒名標會等行為造成惡性倒會,致影響機關
聲譽者,依規定從嚴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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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本要點經所務會議審查決議通過後簽奉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合會(互助會)會單(參考範例)
一、本會之種類及基本數額:本會採外標(內標)制,每月金額為000
元整,底標為00元。
二、起會日期:自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至00年00月00日止
,含會首共○○人。
三、標會日期:每月00日00時於○○處開標。
四、標會方式:
五、繳款日期:
六、其他約定事項:
┌──┬──┬──┬──┬──┬────┬────┬──┬──┐
│會首│服務│單位│住址│電話│得標月份│得標金額│簽名│備考│
│姓名│機關│ │ │號碼│ │ │ │ │
├──┼──┼──┼──┼──┼────┼────┼──┼──┤
│ │ │ │ │ │ │ │ │ │
└──┴──┴──┴──┴──┴────┴────┴──┴──┘
會員名單:
┌──┬──┬──┬──┬──┬────┬────┬──┬──┐
│會首│服務│單位│住址│電話│得標月份│得標金額│簽名│備考│
│姓名│機關│ │ │號碼│ │ │ │ │
├──┼──┼──┼──┼──┼────┼────┼──┼──┤
│ │ │ │ │ │ │ │ │ │
└──┴──┴──┴──┴──┴────┴────┴──┴──┘
※會員如非本所員工或係員工眷屬者,請於備考欄填註與本所員工關係。
※民法第七九條之三規定:會首及全體會員須於會單上簽名及記明年月日
,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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