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及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二、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瀆工作方案。
三、本所業務特性及實際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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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落實執行本機關首長積極推動之「端正政風,防制貪瀆」工作,確實
發揮政風機構之功能,結合行政力量,貫徹執行「肅貪行動方案」,
達到「檢肅貪瀆,澄清吏治」之目標,以提昇本所清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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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實施要領
一、加強查察機關內易滋弊端業務,並貫徹執行防弊措施,落實檢討並追
蹤管制改進情形,以防止弊端發生。
二、加強查察機關內生活違常人員,適時簽報機關首長參考,防微杜漸,
發揮政風機構之防弊功能。
三、確實執行「執行肅貪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以杜絕貪污瀆
職之根源。
四、加強發掘機關內貪瀆不法情事,摒棄「家醜不可外揚」心態,不待有
關機關移送或民眾檢舉,主動出擊。
五、對機關員工加強政風法令宣導,並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鼓勵涉有貪瀆不法之員工勇於自首或檢舉違規行為,以發掘弊端,
即時改進。
六、嚴格執行績效考核,落實政風業務執行,以提昇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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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執行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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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施 要 領│ 執 行 要 領 │執行單位│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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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加強查察機│(一)依業務性質及環境特性,│各組室 │ │
│ 關內易滋弊│ 協調業務單位適時訂(修│ │ │
│ 端業務,並│ )定各機關「各項業務防│ │ │
│ 貫徹執行防│ 弊措施」,落實檢討執行│ │ │
│ 弊措施,落│ 情形,如發現弊端,立即│ │ │
│ 實檢討並追│ 改進,並追蹤考核執行成│ │ │
│ 蹤管制改進│ 效,切忌流於形式。 │ │ │
│ 情形,以防│(二)發現機關內作業違常情事│政風室 │ │
│ 止弊端發生│ ,應立即簽報機關首長核│ │ │
│ 。 │ 處,如涉有貪瀆不法情事│ │ │
│ │ ,依法移送法辦或簽報議│ │ │
│ │ 處。 │ │ │
│ │(三)參考其他業務性質相同之│政風室 │ │
│ │ 機關,對所發生之貪瀆不│ │ │
│ │ 法案件,分析其弊端發生│ │ │
│ │ 之原因與癥結,研編本機│ │ │
│ │ 關「預防貪瀆調查專報」│ │ │
│ │ ,簽報機關首長,並送請│ │ │
│ │ 有關單位參考改進。 │ │ │
│ │(四)辦理「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政風督導│ │
│ │ 」會議應依業務性質及本│小組 │ │
│ │ 所環境特性,確實檢討機│ │ │
│ │ 關內可能發生之業務弊端│ │ │
│ │ 及生活違常人員,適時訂│ │ │
│ │ (修)定防弊作為,預作│ │ │
│ │ 防範。 │ │ │
│ │(五)加強研究各項業務法規,│各組室 │ │
│ │ 如有不合時宜者,及時建│ │ │
│ │ 議修訂,以防止弊端發生│ │ │
│ │ 。 │ │ │
│ │ │ │ │
│二 加強查察機│(一)各組室主管(辦)應依行│各組室 │ │
│ 關內生活違│ 政院頒「行政院暨所屬各│ │ │
│ 常人員,適│ 機關公務員平時考核要點│ │ │
│ 時簽報機關│ 」規定辦理屬員之品德生│ │ │
│ 首長參考,│ 活考核,如發現屬員有生│ │ │
│ 防微杜漸,│ 活違常之情形,應簽報機│ │ │
│ 發揮政風機│ 關首長,並知會政風室進│ │ │
│ 構之防弊功│ 一步之查察,以防範貪瀆│ │ │
│ 能。 │ 不法情事發生。 │ │ │
│ │(二)人事室對機關內生活違常│人事室 │ │
│ │ 或風評不佳之員工,應加│ │ │
│ │ 強列管追蹤考核。依「公│ │ │
│ │ 務人員政風調查考核處理│ │ │
│ │ 要點」規定,發現有貪瀆│ │ │
│ │ 傾向或跡象人員,應簽報│ │ │
│ │ 機關首長核處,知會政風│ │ │
│ │ 室做進一步之查察,即時│ │ │
│ │ 導正,機先防範貪瀆不法│ │ │
│ │ 情事發生。 │ │ │
│ │(三)依「政風機構端正政風防│政風室 │ │
│ │ 制貪瀆作業注意事項」及│ │ │
│ │ 「防止公務人員貪瀆不法│ │ │
│ │ 資料處理要點」規定,對│ │ │
│ │ 有貪瀆傾向及貪瀆跡象之│ │ │
│ │ 員工,簽報機關首長核處│ │ │
│ │ 後,除建立「公務人員貪│ │ │
│ │ 瀆不法資料卡」外,應追│ │ │
│ │ 蹤管制後續狀況,以防止│ │ │
│ │ 貪瀆不法情事發生。 │ │ │
│ │ │ │ │
│三 確時執行「│(一)利用各種集(機)會加強│各組室 │ │
│ 執行肅貪行│ 宣導「不請託關說、不接│ │ │
│ 動方案防貪│ 受饋贈、不接受邀宴」,│ │ │
│ 部分應注意│ 各主管(辦)人員更應以│ │ │
│ 事項」,以│ 身作則落實執行,以建立│ │ │
│ 杜絕貪污瀆│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之│ │ │
│ 職之根源。│ 清廉形象。 │ │ │
│ │(二)本所員工如有「請託關說│政風室 │ │
│ │ 、贈受財物、飲宴應酬活│ │ │
│ │ 動」,應即陳報機關首長│ │ │
│ │ 並知會政風室。政風室查│ │ │
│ │ 有違法或失職行為者,並│ │ │
│ │ 應主動簽報機關首長依法│ │ │
│ │ 移送偵辦或議處。 │ │ │
│ │ │ │ │
│四 加強發掘機│(一)政風室應從機關內易滋弊│政風室 │ │
│ 關內貪瀆不│ 端業務及員工生活違常情│ │ │
│ 法情事,摒│ 事中,積極發掘貪瀆不法│ │ │
│ 棄「家醜不│ 線索及預警資料。 │ │ │
│ 可外揚」心│(二)政風室應依機關特別及環│政風室 │ │
│ 態,不待有│ 境狀況,訂定發掘貪瀆不│ │ │
│ 關機關移送│ 法線索計畫,簽報機關首│ │ │
│ 或民眾檢舉│ 長核定後,以執行,並切│ │ │
│ 主動出擊。│ 實管考。 │ │ │
│ │(三)各業務相關組室,應積極│各組室 │ │
│ │ 將員工貪瀆不法資料及線│ │ │
│ │ 索,提供給政風室參考,│ │ │
│ │ 預作防範,以維護機關形│ │ │
│ │ 象。 │ │ │
│ │(四)從民眾檢舉或媒體報導有│政風室 │ │
│ │ 關本機關弊端事項,主動│ │ │
│ │ 查處或予以澄清,以維護│ │ │
│ │ 機關形象。 │ │ │
│ │(五)政風室發掘機關內員工涉│政風室 │ │
│ │ 及貪瀆不法資料或線索,│ │ │
│ │ 應簽報機關首長核處,依│ │ │
│ │ 「政風機構端正政風防制│ │ │
│ │ 貪瀆作業注意事項」規定│ │ │
│ │ ,事涉機關首長或首長擱│ │ │
│ │ 置之政風資料或線索,政│ │ │
│ │ 風室應將該等資料或線索│ │ │
│ │ 陳報上一級政風機構。 │ │ │
│ │ │ │ │
│五 對機關員工│(一)政風室針對機關特性及環│政風室 │ │
│ 加強政風法│ 境狀況,加強政風法令宣│ │ │
│ 令宣導,並│ 導,除利用文字及口頭方│ │ │
│ 依「獎勵保│ 式宣導外,運用藝術、電│ │ │
│ 護檢舉貪污│ 化等方式辦理;對宣導內│ │ │
│ 瀆職辦法」│ 容應力求簡單、易懂,讓│ │ │
│ ,鼓勵涉有│ 員工容易接受,勿流於形│ │ │
│ 貪瀆不法之│ 式,以免導致員工產生反│ │ │
│ 員工勇於自│ 感。 │ │ │
│ 首或檢舉違│(二)加強對民眾及機關員工宣│政風室 │ │
│ 法行為,以│ 導,鼓勵勇於利用本所設│ │ │
│ 發掘弊端,│ 置之肅貪專線電話及檢舉│ │ │
│ 即時改進。│ 信箱,提供具體資料,檢│ │ │
│ │ 舉貪瀆。 │ │ │
│ │(三)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政風室 │ │
│ │ 瀆職辦法」及相關規定,│ │ │
│ │ 審慎處理檢舉貪瀆案件。│ │ │
│ │ 對匿名檢舉者原則上不受│政風室 │ │
│ │ 理,如檢舉或陳情內容具│ │ │
│ │ 體且具調查路線者,仍應│ │ │
│ │ 審慎處理。對檢舉人真實│ │ │
│ │ 身分,應負保密責任。 │ │ │
│ │(四)受理檢舉案件,涉有刑責│政風室 │ │
│ │ 者,依法移送偵辦;涉有│ │ │
│ │ 行政責任者,依有關規定│ │ │
│ │ 作行政處理;查非事實者│ │ │
│ │ ,予以澄清。 │ │ │
│ │(五)加強宣導鼓勵涉有貪瀆案│政風室 │ │
│ │ 件之機關員工,向檢察機│ │ │
│ │ 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自首,│ │ │
│ │ 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 │ │
│ │ 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 │ │
│ │ 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 │ │
│ │ ,免除其刑。在偵查中自│ │ │
│ │ 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 │ │
│ │ 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 │ │
│ │ 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 │ │
│ │ ,減輕或免除其刑。 │ │ │
│ │ │ │ │
│六 嚴格執行績│(一)為強化肅貪、防貪工作,│政風室 │ │
│ 效考核,落│ 依各機關環境特性,策訂│ │ │
│ 實各機關政│ 政風室年度工作計畫需求│ │ │
│ 風業務執行│ 目標,切實執行業務管考│ │ │
│ 以提昇工作│ 制度,以提昇工作績效。│ │ │
│ 效能。 │(二)定期與不定期接受上級政│ │ │
│ │ 風業務督導(訪問)檢查│ │ │
│ │ 、參加聯繫會報或業務座│ │ │
│ │ 談會,檢討工作得失及聽│ │ │
│ │ 取上級重要工作指示,交│ │ │
│ │ 換工作經驗,提高工作績│ │ │
│ │ 效。 │ │ │
│ │(三)政風督導小組會議召開時│政風室 │ │
│ │ ,提報本方案推動及執行│ │ │
│ │ 情形,檢討工作缺失,追│ │ │
│ │ 蹤及考核執行成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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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責任制度
一、各組室主管(辦)對屬員品德操守應負督導考核責任,如疏於督導致
發生違法亂紀情事,各組室主管(辦)應連帶追究行政責任。
二、各組室主管(辦)對所屬人員有貪瀆情事能主動查究送辦,於該案經
判處罪刑確定後,從優予以獎勵;若刻意庇護或顯有疏失而未能查覺
者,除明知所屬人員貪瀆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依法追究其
刑責外,並從嚴予以議處。
三、政風人員對預防及發掘貪瀆工作著有績效者,應適時給予獎勵;因怠
忽職守致機關內發生貪瀆案件情節重大者,應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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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支援
一、執行本計畫所需費用由本所相關經費支付。
二、執行本計畫所需人力、物品由有關組室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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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附則
本計畫經簽陳首長核定後確實執行,執行情形配合本所「政風督導小
組」會議召開時進行檢討,並將執行情形檢討報告表併同會議紀錄報
陳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備,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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