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接見室服務台服務項目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辦理接見、諮詢等事宜。

二、家屬陳情案件或會晤首長。

三、申請在院證明(兵役緩征)、出院證明、補發遺失。

四、申請學生轉學、修業證明書。

五、申請證明委託書(學生無法親自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而需委託辦理者
    )。

六、辦理返家探親(返家奔喪)事項。

七、受理家長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