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免郵包之寄入過於浮濫,並斷絕違禁物品藉由寄入之郵包流
入監內,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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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
一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八十五條及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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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方式:
(一)收容人填具郵寄包裹申請單,應註明名稱品項、數量及寄入家
屬或親屬之姓名及關係等資料,經審查核可後發予識別證一枚
,併同郵寄包裹申請單副聯(正聯存查),發予收容人自行寄
回。
(二)寄入之物品,應符合申請單上之品名及數量,且郵包外亦應貼
上識別證,不符申請單上項目或本管制要點之規定者,由收容
人自費寄回或交付保管,如收容人拒絕寄回且無法保管或收容
人拒絕收受且物品無法退回,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或廢
棄之。
(三)郵包識別證經申請領取後,如未使用應繳回戒護科註銷登記,
若已申請而未使用者禁止其再申請,如家屬不慎遺失,須由家
屬提出書面文字證明後,始可取消前案並重新申請。
(四)寄至本監之郵包若未貼有識別證者,由收發人員逕予退回原寄
件人。
(五)寄入書籍之規定:
1.非定期寄入之書籍須於郵寄包裹申請單上詳註書名,並依本
要點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辦理,俟寄入後交由教化科審查
書籍內容無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之情形者,始得發予收容人
。
2.定期寄入之書籍須於收容人申請(報告)單上詳註書名、出
版社名稱及訂閱期間等資料辦理申請,並經陳核後始得寄入
,俟寄入後交由教化科審查書籍內容無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
之情形者,始得發予收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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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寄入郵包之種類及限制:
(一)日常生活必需品:
1.為培養收容人自力更生、節儉之習性,高價位、奢侈品均不
宜寄入。
2.市面販售之日常生活必需品,因種類繁多且包裝不易檢查,
為免流於不肖份子利用其作為夾藏違禁物品之管道,收容人
日常生活必需品概以合作社供售之平價百貨為原則;如有特
殊情形,經報告核准後准予寄入,其數量限制依監獄行刑法
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申請寄入之書籍,每次以三本為限,其內容不得有妨害監獄紀
律或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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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工場或小單位主管應嚴格審核申請資料,並詳細考核申請收容人之
行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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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容人郵包開拆時,應令郵包收件人眼同開拆,若發現可疑物品,立
即通知政風室會同處理;如經檢查有涉及不法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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