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檔案應用處所使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以下簡稱本監)檔案應用處所(以下簡稱本
    處所)為提供機關同仁及社會大眾之檔案閱覽、抄錄及複印等服務,
    依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
    知。

二、民眾欲向本監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前,請先參閱本監「檔案開
    放應用須知」,並依附件「檔案應用申請書」提出申請。

三、依本監「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五點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
    檔案,如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本監得拒絕其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四、本處所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時至12時及下午 2時至 5時
    ,國定及例假日皆不開放。

五、非本監人員進入本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六、應用本監檔案時,應出示「檔案應用審核通知函」、身分證明文件,
    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陪同應用檔案,如需使用「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
    」 <網址: http://near.archives.gov.tw/>,應向陪同人員登記後
    再與使用相關設備。

七、為維護檔案文件不受破壞,申請人不得使用墨水、鋼珠筆、原子筆等
    文具用品抄錄檔案,一律使用本處所提供之鉛筆;本監提供影印機黑
    白複印檔案,申請人使用時,應依陪同人員指導操作。

八、應用及查詢檔案一律在本處所內完成,如有暫時離開之必要,應將檔
    案及所借用之文具交與陪同人員,不得攜出;使用電腦查詢全國檔案
    目錄者,應先完成登出作業,始得離開。

九、申請閱覽、抄錄檔案每 2小時收費新台幣20元,不足 2小時,以 2小
    時計算。影印機黑白複印費用,複印格式B4(含)尺寸以下每張新台
    幣2元,A3尺寸每張新台幣3元。(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規定辦理)

十、檔案應用完畢,申請人應將檔案交還業務承辦陪同人員點收無訛,由
    陪同人員在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完成查詢全國檔案目錄登出
    作業並依規定繳費後,始得領回身分證明文件;應用之檔案應當日歸
    還,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重新辦理申請。

十一、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應遵守本監有關規定,如違反下列行為者,
      依檔案法第26條規定停止使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
      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式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二、進入本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本監有權停止其檔案應用
      。
    (一)禁止飲食、吸煙、嚼檳榔、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本處所相關應用設備。

十三、本須知經奉  典獄長核定後施行。